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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江社區章程
2008/05/20 14:22:11瀏覽476|回應0|推薦0

台北市萬華區華江社區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萬華區華江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北市萬華區公劃定華江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以萬華區華江里所轄為社區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環河南路二段二五○巷二八弄五四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1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4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二、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

      三、設立社區活動中心,作為社區活動場所。

      四、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五、與轄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五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八、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拾元。()團體會員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按社區代表人數,每一代表壹仟元。

           三、社區生產收益。

           四、政府機關之補助。

           五、捐助收入。

           六、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七、基會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會年度預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  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如下:

          八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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