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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
2009/05/12 13:28:18瀏覽2|回應0|推薦0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

一、 補助標準及額度:

()第一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50%。

()第二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25%

()以在鄉(鎮、市、區)公所投保之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保險費659元,合於前述第一級者補助330元;第二級者補助165元。

二、補助範圍:

()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時,除補助本人外,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全數納入補助範圍。

()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僅補助其本人。

三、補助期限:

()9861前申請者,認定符合補助資格後,自986月開始補助;9861以後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

()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參照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以2年為限,屆期應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惟於補助期間如喪失資格即停止補助。

四、補助人數及金額:

    預估受補助人數約47萬人,補助金額約13.96億元。

五、申請方式:

 ()98515起本局所屬各地分局及聯絡辦公室將提供表件供民眾索取或自該日起自健保局網站(www.nhi.gov.tw)下載申請表件。

()已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者,健保局將主動取得資料辦理後續健保費補助事宜,民眾不須重複申請。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經濟弱勢者自付健保費

98年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標準

地區

項目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台灣省

金門縣

連江縣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補助50

17,655

16,964

16,188

14,744

11,100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補助25

17,655
(
不含)

26,483

16,964

22,618

(不含)

16,188

21,584

(不含)

14,744

19,658

(不含)

11,100

14,800

(不含)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台灣省

金門縣連江縣

最低生活費

14,558

11,309

10,792

9,829

7,400

最低生活費1.5

21,837

16,964

16,188

14,744

11,100

最低生活費2

29,116

22,618

21,584

19,658

14,800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7,655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

26,483

  

      製表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

 

資料來源: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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