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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防止酒駕再度奪命❈賴建平教練❋光隆駕訓班➸高雄鳳山駕訓班➜大發駕訓班➤報名☎: 0932-819-204
2013/05/23 18:43:49瀏覽95|回應0|推薦0

特稿/全力防止酒駕再度奪命

 

中央日報2013年2月25日 下午12:24

台灣酒駕事故頻繁,富少、英商撞死人肇逃國外等案皆已引發全國人民強烈反彈,畢竟一場酒駕事故就可能摧毀好幾個家庭,而酒駕致人於死和隨機殺人也只有犯意與程度上的差異。儘管總統高度重視,政府也不遺餘力地宣導「醉不上道」,蛇年農曆春節第一天,仍然發生阿里山公路酒駕造成二死九傷的慘劇,根據警政署統計顯示:酒駕案件不僅佔了死亡交通事故的30%左右,近十年更造成4,896人死亡,平均每天有1.34人被酒駕奪命。

 最近馬總統提出不排除以預防性羈押,來防止酒駕被攔檢後放行而枉奪人命,反響熱烈,民意高度支持,唯在學界引發侵害人權與違憲爭議。筆者以為學者們的顧慮雖有理但毋須過分苛責,總統注意到酒駕造成的民怨沸騰並予以呼應是好事,或許用了一般人民比較能了解的強烈字眼「羈押」有待斟酌,但總比什麼都不說不做讓人民誤以為總統對酒駕無感要好。

 事實上這個問題大可不必在文字的枝微末節上打轉,生命權就是最基本的人權,倘若連用路人的生命權都無法保障,又侈言什麼酒駕者的人權?何況「酒駕者非常危險應被管束」已獲民意的高度共識,臨檢員警大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37條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9條進行24小時內的即時強制管束,如此則既無法理爭議,又無須修法便可達成保護無辜民眾的目的。

 至於是否應再度修法提高酒駕刑罰的部分,目前也已獲得國內8成的民眾支持。在美國酒駕處罰極重,以加州為例,酒駕初犯者即可直接送至警局拘禁一晚,吊扣駕照3至6個月,處以新台幣12000至30000元罰金,並求處6個月以下徒刑,接受30個小時至3個月的酒駕心理輔導(DUI school)。累犯則可求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吊照2到3年,還需接受18個月以上的酒駕心理輔導。要是酒駕撞死人,還會被檢方控以二級謀殺罪,求處15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的重刑,台幣30萬元以上的罰款。重傷1人則累加刑期3至6年,民事賠償更可高達好幾百萬美元。

 除了加重刑罰以外,還有一項做法也值得我國借鏡,美國和加拿大在1990年代中期,開始採用「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簡稱酒精鎖,igniton interlock, IID)來防止酒後駕車。只要酒駕被逮,即便是初犯,想要拿回駕照都必須安裝酒精鎖至少3年。酒精鎖可以某種程度防止酒駕肇事是因為只要駕駛人酒測值超標,汽車便無法被發動。為了防止駕駛人欺騙系統,或者汽車發動後駕駛人邊開車邊喝酒,汽車引擎發動之後酒精鎖還會隨機不定時地要求駕駛人再吹一口氣,如果駕駛人沒有因應要求提供呼吸樣本,或者是新的呼吸樣本中的酒精濃度超過安全標準,酒精鎖會把這個事件記錄在記錄器裡,對駕駛人發出警告之後,啟動一個特定的警示系統,不斷閃爍車燈或鳴喇叭等等,直到駕駛人把車子引擎熄火。

 此外,酒精鎖裡的駕駛人使用記錄也會定期被下載下來,警察單位可以定期檢視紀錄,如果發現駕駛人還是有違規酒後駕車的行為或意圖,還可以對駕駛人加重制裁。即便如此,美國仍有許多酒醉開車的累犯,乾脆另外買一部汽車,甚至汽車不要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以規避酒精鎖,可見即便使用酒精鎖也只能降低酒駕頻率而無法完全杜?。

 反觀我國,去年七月黃姓男子因酒駕撞死屏東縣萬丹消防分隊小隊長陳慶財後逃逸,屏東地院法官竟以黃男事後多次至死者靈前上香致意、深具悔意,只判決1年10月徒刑(目前我國刑法185-3條酒駕致人於死將求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命廉價至此,還侈言什麼人權?

 建議立委參考美國關於酒駕的罰則再次進行修法,提高酒駕致死的刑度,累犯者最高可求處無期徒刑外,為了防止酒駕者以肇逃方式規避罰則,也應一併修改刑法第185-4條,提高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的刑度。此外,也應修法要求酒駕車主唯有加裝酒精鎖才可重新領回駕照,再加上前述的預防性的強制管束,並讓民眾充份了解酒後開車觸法的嚴重性而不以身試法,相信必能大量降低酒駕致死的發生率。

參考文獻:汽車購買指南雜誌,2012年十一月號,史丹福專欄-作者:徐業良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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