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廖淑玲/北港報導〕今天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新法上路,騎、開車當低頭族會被開罰,就算是拿手機拍照也不行,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者,最高達三千元罰款,警方特別加強宣導。
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法上路,將原汽、機車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號或通話處罰,明確規範為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相類似裝置,進行撥接、通話、上網,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將開罰,連放置大腿上也不行,此外,拿手機拍照也不行,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三千元罰款,提醒駕駛人注意。
顧不得連續假日,北港警分局北港警派出所所長陳文智等人,也分別在各路口加強宣導、分發傳單,除了提醒不要當低頭族,更以自今天起「未領有駕照」、「初次領有駕照未滿二年」、及「職業駕駛人」酒測值標準由零點二五毫升下修到零點一五,違規者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至六萬元罰款,要大家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尤其為避免許多汽、機車駕駛人,在停等紅燈、甚至車輛行進間變成「低頭族」,或造成員警執法時因法規解釋產生模糊空間,今天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處三千元罰鍰、機車駕駛罰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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