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黑社會言行錄
身為臺灣地區領導人居然用黑道人物才會使用的威脅、恫嚇的手段恣意傷害侮辱“司法公信”;台“法務部”一口氣調整了126名檢察官的職務——誰說選舉只能比政見?誰說使陰招、撈偏門應該是混跡江湖的黑道人物的“專利動作”?扁當局告訴你:這純屬“歧見”。只要能保住權位,手段重要嗎?就算我讓政黨變為幫會,拿自己當黑幫老大,今朝權在手,誰能奈我何?“維護司法獨立”是一直標榜所謂“轉型正義”的扁無論如何也丟不開的“遮羞布”,但扁卻“勇敢”地向它發起了“挑戰”。本周,扁的一番“臺灣很難避免法官、檢察官及調查員介入、影響甚至企圖左右‘大選’,有一半的司法人員應該遭到淘汰”的言論不知嚇倒了多少人。人們實在無法理解,做過律師的扁為什麼連“尊重司法”這個基本道理都不懂?為什麼在一個號稱“民主”的社會裏,身為臺灣地區領導人居然敢用黑道人物才會使用的威脅、恫嚇的手段恣意傷害“司法公信”? 扁此前在高雄地方法院初審宣判民進黨籍高雄市長當選人陳菊當選無效時,指責法官開“民主”、“司法”及高雄市民的玩笑,重話質問“這是什麼世界”的表現,人們就不應該再認為扁這次僅僅只是“失格失言”、“隨興放話”。在扁眼裏,“司法公信”是什麼?是不能總對“公務機要費案”等“扁府”弊案“小題大做”、緊盯不放;不能“不講策略”去查辦謝長廷的“高雄十宗罪”;尤其是不能讓馬英九在“首長特別費案”裏全身而退。扁真正想說的是,“司法”僅能供他所用,凡在查案中“獨來獨往”,於他鞏固“綠營共主”地位、操弄選戰、控制民進党不利的法官、檢察官及調查員都應該遭到撤換。
台“法務部”日前召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一口氣調整了126名檢察官的職務,幾名與“公務機要費案”、“三·一九槍擊案”和謝長廷弊案偵辦公函外泄等敏感案件有關聯的檢察官赫然在列,你能相信這只是一次正常的人事案嗎?
與此同時,臺北地方法院在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的過程中出現“意外狀況”。原定的言詞辯論終結程式,因為公訴檢察官臨時提出八項“新證據”、另追加了一個“公務背信罪”而使馬英九證明個人清白的努力遭遇了新的麻煩和變數,以至於審判長也忍不住發出了“檢察官你們這樣子的動作是什麼意思”的質問。
同樣的“意外”也出現在了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高雄捷運工程的公辦六標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未公開招標並不違法。雖然法院據此判決了幾名直接當事人有罪,但誰都明白,這樣的一個結果不但使案犯不必承擔在這項投資金額高達1000億元新臺幣的工程圖利的罪責,更讓與該工程難脫干係、時任高雄市長的謝長廷由此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了。
謝長廷在他骨子裏原本就持有與扁同樣的“可以沒有政見、不能沒有手段”的理念,剛結束“愛與信任”的美國之行返回島內,就揚言“5年內完成‘正名制憲’”,似乎那個在美國人面前信誓旦旦地作出不必“台獨公投”、不必“台獨運動”、不必宣佈“台獨”保證的人根本就不是他。謝的這番表演,像極了在老大的“淫威”之下服軟求饒的黑道人物,哪里還有一點代表民進党角逐“總統”大位的政治人物的風骨?不管怎麼說,謝還是以他“不要風骨”的表現贏得了他希望從扁和“深綠”那裏得到的東西:“府院党”也達成共識,如果謝長廷未來遭到起訴,那並不是因為他犯了罪,而是“受到檢調人員操弄”;民進黨應該為刪除“起訴就停權”的規定,讓謝長廷擁有一個擺脫官司糾纏的“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