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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5 09:04:03瀏覽92|回應0|推薦0 | |
犯了什麼罪嗎?這可分兩部分: 一為:父母親部分。 一為:鄉民打耳光部分。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什麼情形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在法律上,告誡、體罰、禁閉、減食,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 也就是說,問題出在:是否超過"必要範圍",但是,法律並無詳細規定"必要範圍"的"範圍到底是什麼範圍"... 這就是113之所以"專業"的理由...也就是,是否"過當",由"113"來認定,而不是由"鄉民"來認定... 那麼,鄉民如果硬要強出頭幫他餵辣椒,打耳光呢?呃...有些"成本"得先告知一下... "出頭一定有風險,正義投資有賺有賠,鄉民出頭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簡單的說:鄉民想出頭,修理"肉圓爸"...擺在眼前的風險就是: 1.刑法277,普通傷害罪,三年以下....條文在哪裡等著呢! 鄉民是仗義...可是刑法277怎麼辦?就算是"激於義憤"也有 2.刑法273至少七年以下... 在哪裡候著呢...所以了...如何出頭哪? 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裁處,其實是"刻意淡化"鄉民打耳光的"傷害意圖",這樣就變成"拘留三日","或一萬八千罰金"。 如果"激於義憤"可以開放無罪的話,那麼,誰來解釋"何謂義憤"? 問題很大吧?所以說,鄉民的正義....呃...還是考慮一下...比較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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