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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像假新聞的新聞
2018/09/18 18:23:31瀏覽157|回應0|推薦0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96076

2018-04-15 16:4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夫妻間享受魚水之歡的性生活是再也正常不過的事,但如果老婆提出「無性婚姻」,那老公該怎麼辦呢?一名50歲的男網友在論壇PO文,表示老婆最近提出「無性婚姻」的想法,還說過去20的性生活都是為了「配合」他,甚至還同意他到外面嫖妓,但他無法性愛分離,感嘆不知如何面對接下來的生活,「我該怎去調適?」

一名剛滿50歲的男子,表示老婆「配合」他性生活達20年,最近提出無性婚姻的想法,讓他不知如何是好只好上網求助網友。(情境照,本報資料照)

一名剛滿50歲的男子,表示老婆「配合」他性生活達20年,最近提出無性婚姻的想法,讓他不知如何是好只好上網求助網友。(情境照,本報資料照)

這名中年網友月初在網路論壇《mobile01》PO文,表示最近和老婆懇談,「她提出無性婚姻的想法。她認為當初在40歲時她就已經對性沒什麼留念了,是配合我才勉強撐到50歲,算算從結婚以來,也有20年的性生活了,當年也是我自己說可能50歲就不行了,不會再煩她,所以她信以為真,也撐到50了」。

原PO說,老婆雖然提出「無性婚姻」的想法,但強調「沒有移情別戀,只是單純昇華了感情,還說希望我也能做到」,甚至還同意自己可以去外面嫖,但不可以再碰她。這讓他陷入天人交戰,因為就算他真的去嫖妓,「可是還愛著老婆,回到家裡還是會想找老婆,愛一個人最終還是會想用活塞運動來表達愛意」;若感情移到別的女人身上,恐怕就「回不去了,就不會再對老婆好」。

原PO感嘆,他不想找什麼第二春,因為明明就沒有失戀,想到自己如果能活到80歲,「那長達30年的無性生活,我該怎去調適?」網友看完文章紛紛留言,「如果樓主說的是真的,那表示這些年來,你都沒有讓你老婆爽到,這話雖然難聽但是實在」、「不能接受就訴請離婚,畢竟這不是一個人單方可強迫對方做的事」、「雙手萬能而且會陪伴你一輩子,是永遠的好朋友」、「你們應該好幾年前就有狀況了吧?這不能算她的錯,不要輕易把離婚說出口,很難收回來的」、「做愛技巧到底要有多爛,才能讓老婆做出無性婚姻的決定?」。

原PO看完大家的回文後更新文章,表示可能會和老婆離婚,「因為這種模式我無法適應啊,可能我比較笨,沒辦法接受性愛分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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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回答]

雖然明知道這有可能是"假新聞",但我還是幫這個原PO提出一個解決的辦法:

1.千萬不要離婚,一離婚,沒有名分,這個法子就沒效果了。

2.千萬不要上當,真的去嫖或找小三,一旦在外嫖被捕,輕則名聲受損,重則老婆會以"無過失一方"申請離婚,一但被法院判定"過失一方",非但不能拿老婆""同意自己可以去外面嫖""為藉口來抗告,反而被法院以"無悔意"加重其刑及罰則,更划不來。

3.當判決離婚時,有過失一方,會因"道德瑕疵"拿不到孩子的撫養權。

4.然後法院會判決,有過失一方"需給予足夠的贍養費",想想看,如果你一個月收入五萬,而法院根據"無過失一方"所送過來的估價清單,判決你一個月須給足"四萬元"贍養費,你剩下一萬元,能住那兒?

5.房子也危險,假如你有一套房子,就算是登記在你名下,老婆沒出過半毛錢,也沒用,法院一判決,就是"老婆得一半",這是因為根據婚姻法,夫妻共同所得,離婚各拿一半的概念。

6.到時候,通常調解委員會,會要你拿出另外一半的錢,來"購買"前任老婆那一半。

7.也有可能會勸你"就算了",或以"適當的租金"(如5000元),來抵免"贍養費",如"贍養費扣除房租後,"只需"35000元",然後"有過失一方",會被趕出家門,另外租房子。

8.還有很多,想到再補充...

總之,一失足成千古恨...

你要是以老婆不肯履行"同居義務"來抗告,可不可行呢?

答案是:不行...

因為根據法律精神,所謂"同居",是居住在同一個戶籍地。跟那檔子事,一點關係也沒有。

在同一個戶籍地,他看得到你,你看得到他,就算沒談過一句話,沒遞過一樣東西,沒正眼瞧過一眼。也是完成了法律上的"同居"。

你要想用"關係霸凌",說他冷落了你,...可行嗎?...還是不行...因為關係霸凌,很難定義,只要對方說:我沒這樣認為,關係霸凌就不成立了。

總之,老婆不理你,只能吃悶虧,真的找小三,麻煩在眼前。

台灣的婚姻,是吃人的禮教,可怕得很哪...

原PO先生,有一個辦法,有些狠,也很可恥,但有效,不知道你有沒有耐心使用...

那就是:

先寄一封存證信函給老婆,提起同居之訴,說自己因為心靈之所需,必須到"某某地點"淨化心靈,但基於"婚姻信賴原則",請她一起同行,前往"同居",若是無法前往,"請提出不可抗力因素"以資證明。

地點選得越偏僻越好,理論上,老婆如果不清楚這一方"存證信函"的威力有多大,她可能會不屑一顧,也不當一回事,以為你在搞笑。

記得,每一個月要寄一次,大意是寫說:你上個月沒來,我又沒收到你不能來的"不可抗力"原因,所以我覺得是不是你的問題,這讓我覺得,我們的婚姻信賴出現了瑕疵。

當然老婆不會理你。

很好,繼續...

等到積滿了十二封,如果保險一點,多一兩個月也行啦...

你就可以到法院,提起判決離婚,保證成功(因為你握有12張的"存證信函,這等於是十二道金牌"),而且你是"無過失一方", 勝券在握...

[法條依據]:

經催告履行同居義務(例如: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受催告之一方配偶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則視為違背法律上義務而可歸責,原則上已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為依據裁判離婚。

請參考前面第一到第八點...你完全勝利...

老婆提什麼抗訴都會無效的...她會變成,完全什麼都沒做的"過失一方"...

很神奇吧....

法律真有趣...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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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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