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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陸台民可領失業保險 【中央社╱北京11日電】 2013.12.11 11:21 am
大陸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今天表示,台灣民眾在大陸穩定就業滿6個月,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失業後可享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
范麗青說,中國大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1月公布新措施,台灣居民在大陸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失業後,如本人自願,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有就業服務和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
范麗青指出,這是為更好地保障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相關權益。
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上午舉行例行記者會。
【2013/12/11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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