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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 菸味飄樓上 判賠
2016/01/05 08:53:32瀏覽174|回應0|推薦7

新北市陳姓女子住社區大樓五樓,不滿四樓洪姓父子常在家中、陽台抽菸,二手菸從大樓管道間、窗戶飄到她家,害她咳嗽、呼吸困難等,她為此買空氣清淨機淨化 空氣,並四度向管委會反映、三度報警,最後憤而提告。新北地院昨認定,洪家二手菸已影響陳女的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判賠兩萬五千元;法院且創全國首例 「二手菸禁飄令」,不准洪家再讓菸味飄入陳宅。全案可上訴。

新北市泰山區凱悅花園社區五樓住戶陳女向法院表示,六十多歲男子洪宏祥和他三十多歲的兒子洪聖豐,二○一三年十二月承租四樓,近兩年來,常在家中廁所、後陽台、室內及電梯內抽菸,導致尼古丁、一氧化碳及焦油等有害物質,經由廁所公共管道等方式飄入五樓。

但法官向大廈管委會查詢,陳女自二○一四年三月起,共四次向管委會反映,警局也三度派員前往處理二手菸問題,加上陳女自行蒐證,拍下近二十次家中飄入菸味 後,空氣清淨機從原本代表空氣品質良好的綠燈,變成分別代表較差、很差的黃燈、紅燈,因此綜合判斷洪家二手菸害頻繁,已嚴重影響陳女的生活安寧,逾越一般 人所能容忍範圍。
判決指出,當「人民長期的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和「人民住處抽菸自由」衝突時,應以前者為重,才符合公平正義,又據衛福部資料,二手菸害會影響健康,判決洪家不得再將菸味飄散侵入陳家,且須賠償陳女購買兩台空氣清淨機近一萬五千元花費,以及精神慰撫金一萬元。
《蘋果》昨到該社區採訪,陳女不在家,洪家父子已搬離一個月,無法取得雙方回應。同社區楊姓女住戶表示,居家抽菸應屬個人自由;蔡姓女住戶則稱,曾看過陳女在電梯張貼深受菸害的公告,她贊同法院判決。
二○一三年,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也有一件類似判決。該案八樓徐姓住戶不滿樓上林家三人在陽台抽菸,二手菸飄往住家,提出「排除侵害」訴訟,最後法官判決林家須賠一萬五千元,但未禁止林家再讓菸味飄散。昨新北地院的「二手菸禁飄令」判決,是全國首例。

原文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105/3699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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