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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3 21:26:46瀏覽302|回應0|推薦12 | ||||||||
媒體報導。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事後遭記一次2大過免職。謝女不服記過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勞動部長在接受立委質詢時已先行公布懲處結果,形同「未審先判」,且未讓謝女有機會陳述意見,無論在程序或事實認定上均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 謝宜容的免職處分被北高行判決撤銷,那勞動部可以怎麼做,這是關心此案發展民眾的疑問,勞動部可以再上訴到最高行,或者不上訴。 那不上訴,勞發署可以再重新處分謝宜容還死者一個公道嗎? 可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勞動部原處分的關鍵主因是「程序違法」(例如部長未審先判、考績會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屬於程序瑕疵的撤銷。 行政機關在原處分被撤銷後,只要補正程序瑕疵、補足正當法律程序,依法仍可重新召開考績會,在踐行合法程序後重新做出相同的處分。 法律觀點與處分重建要點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並不代表謝宜容的行為已經獲得「免責認證」或「無罪平反」,而是認定勞動部當時的行政程序不符合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原則。 如果勞動部在研議後決定不上訴,或上訴後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確定撤銷,勞動部可循以下途徑重新踐行程序並再次進行處分:
💡重點說明:一事不再理原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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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