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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光環掩蓋下的性騷狼師!
2023/06/09 19:34:20瀏覽619|回應4|推薦12

媒體報導。台灣農村陣線前工作人員黃亭喬4日在臉書指控,13年前W老師在開車送她回家時,牽起手貼臉頰,接著親吻;B學長安撫她「輕輕放下」。黃亭喬今日指出,W老師就是2010年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吳乃德,B學長是台大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生林傳凱。吳乃德是壯闊台灣聯盟理事長吳怡農的父親。

黃亭喬4日發文指出,13年前還在念大學時,她擔任白色恐怖青年營的活動總召,那屆主辦在景美人權園區。營隊結束後,和議題相關的民間單位理事長W,主動聯繫說要請她吃飯、慰勞辛苦。W是憧憬的師長前輩,能一起吃飯多榮幸,於是她欣然赴約。

她寫到,W老師開車到學校接她,基於憧憬、信任,她沒有意識女性獨身在其他男性車上是一件很有風險的事情。那晚在餐廳愉快用完餐,搭乘電梯返回停車場,那天天氣很冷,W老師在駕駛座上牽起她的左手,彷彿情不自禁,將手貼在他的臉頰、接著親吻。

她說,傻住不知道要怎麼反應、不知道要怎麼做才能讓這件事情結束,不記得究竟過了多長時間,W老師放下她的手開車送她返回學校宿舍。

她到宿舍後馬上打電話給信任的學長B,卻沒注意到嫉惡如仇、面對性騷擾事件經常給受害者該如何回擊意見的學長B,在這次事件選擇口頭安撫她,輕輕放下,或許因為W老師是學長B學術研究領域的大前輩吧。

當天晚上黃亭喬接到W老師的來電,他說晚上對她做出的那些事情他很抱歉、他不該做那些事情,她還來不及整理自己的心情,基於期待人際關係和諧的個性,加上對方是老師都道歉了,她像是膝跳反射一樣回答「沒關係⋯⋯」,草率地結束通話。才不是真的覺得沒關係了,後來她盡可能不要再見到W老師,避開所有相關場合。


什麼是真相?吳乃德是性騷豬哥,就是真相!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原來滿口仁義道德,滿肚下流,還真的很「壯闊」!

十三年前被壓下的性騷醜事,如今被爆出來,聽到吳乃德這些年講「真相與和解促進」,還真是格外的諷刺。比起朱學恒犯下的醜事,可說一樣令受害者受傷,讓社會唾棄!

看來!性騷是民進黨的DNA!

吳乃德的博士論文研究是國民黨如何鞏固它的威權政體。結果他做得最好的是看自己如何欺世盜名,鞏固性騷豬哥名聲不被公開。

吳乃德有一本書叫做【臺灣最好的時刻,1977-1987:民族記憶美麗島】,結果他最骯髒的時刻是發生在13年前。2010年!

不再從事公共事務?這樣是很重大的自我處罰嗎?

有道是:一手摸奶,一手念經。這就是在道德光環掩蓋下的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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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OCgood&aid=17935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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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團體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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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0 12:52
優勢證據規則較適用於英美不成文法系而不是用於歐陸法系,台灣法律屬於歐陸法系實在不應採優勢證據規則證如同不應實施英美不成文法系的國民法官一樣,台灣人普遍不懂質疑有問題的法律卻易於盲信法律權威,盲信法律權威正如同盲信政府施政一樣都是民主的障礙,台灣的性騷擾法律確實大有問題,原因在於台灣社會大眾對於兩性關係的偽善假道學,通姦刑事除罪化竟然比同性婚姻還晚就是假道學的最明顯例證,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卻以不合理的性騷擾法律塑造男女授受不親的社會文化,這足以證明台灣社會的兩性關係不正常,否則外籍新娘不會多達五十萬人,現在有心人正利用如滾雪球般的性騷擾指控爆料塑造出所有台灣女人把所有台灣男人當成潛在性騷擾罪犯的社會氛圍,如此一來只會製造出沒完沒了的兩性權力鬥爭卻無助於兩性平等。

叛亂團體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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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0 10:43
性平四法理頭關於性騷擾的定義有很多不合理之處(我的前兩則留言已有舉例說明),有些法官甚至依據某些法條把受害者主觀意志當成性騷擾是否成立的依據,法律不等於絕對真理,只有在一個絕對完美的世界裏頭才能把法律當成絕對真理去處罰每一個違法者,必須考量現實情況的法律不可能等於絕對真理,否則就不應有汙點證人和大赦特赦的法律條文規定,台灣性騷擾法律顯然正在塑造一種男女授受不親的社會文化,這種男女授受不親的社會文化不僅壓抑男性也有害於女性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23-06-10 11:22 回覆:

我國是法治社會,只能依法處置。至於性騷的行政調查過程,調查委員對於加害人及被害人的有利及不利證據都當一併考量。只是行政調查的性騷證據採優勢證據,不是刑法的嚴格證據法則。所以對於受害者的證詞及提供的證據,當然必然成為性騷行為成立與否的判斷依據。

世上沒有絕對真理。絕對我明白,但是真理是會隨著社會的集體價值觀而改變的。


叛亂團體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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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20:57

(接續上一個留言)法律能不管客觀行為如何只依據「小莉覺得不舒服」的主觀想法來判定是否有罪嗎?如果法律應該依據客觀行為來判定是否為性騷擾,就必須很清楚明白的規定碰觸到哪些身體部位才算性騷擾,除此以外就不算性騷擾,絕不能依據「小莉覺得不舒服」的主觀想法來判定是否有罪。 堅持摸頭是性騷擾而不信台灣兩性關係不正常的人(尤其是這案例的父母)應該仔細想想以下問題:父母摸子女的頭是否也是性騷擾?父母替嬰兒換尿布洗澡是否也是性騷擾?這案例的父母大概會說他們摸小莉的頭幫小莉換尿布洗澡都沒有造成「小莉覺得不舒服」,不過仔細想想似乎未必如此,子女從出生以後與父母的身體碰觸從來都不會造成「小莉覺得不舒服」的情況嗎?或許有人會說父母與子女的身體碰觸是例外不應列入「小莉覺得不舒服」的考量,不過現代法律即使在夫妻之間都可成立強姦罪更別說父母與子女之間,講句難聽點的話,女兒出生以後被父親碰觸身體次數那麼多,難道父親每次碰觸女兒身體都完全沒想過性慾方面的事情嗎?除非這父親天生是太監,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母親與兒子之間或兄弟與姊妹之間。

這個堅持摸頭是性騷擾的案例讓人想起以下這則舊聞

2007/03/02 陳水扁總統昨走訪台中縣霧峰鄉,捲起褲管下田插秧,一名電視台女記者高聲問總統:「插秧時在想什麼?」陳總統竟說:「我在想你啊!」旁觀者大笑、錯愕兼而有之;事後男記者取笑女記者被總統「吃豆腐」、「應去申訴被性騷擾」,女記者則覺得總統的回答「很瞎」!總統府澄清:「總統是在想記者採訪很辛苦!」府幕僚則說這是失敗的幽默。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指責:「民主國家領袖講出這麼輕佻的話,實在很不可思議!」同黨女立委郭素春、朱鳳芝也痛批:「根本就是性騷擾!」「有失人格、國格!」(以下省略).... 中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黃瑞汝指出:「性騷擾構成要件,在於當事人是否覺得不舒服、受輕蔑,同時對方言語或肢體動作須和性、性別有關,若女記者覺得不舒服,即可能構成性騷擾。」

大家看完這則舊聞後會覺得陳水扁的「我在想你啊!」是性騷擾嗎?如果連國家元首講一句「我在想你啊!」都可以被性侵害防治委員當成性騷擾,所有男人都得小心了,因為所有男人向女人表達愛意的話都可以變成性騷擾,至於想邀約女人上床的話更是無庸置疑的性騷擾,性騷擾的定義廣泛到如此地步以後,台灣是否要回到男女授受不親的古代禮教社會? 還有一點,性騷擾不僅存在於異性之間也存在於同性之間,既然台灣已經通過同性戀婚姻立法,堅持摸頭或「我在想你啊!」是性騷擾的衛道之士必須考慮到一個問題:同性之間的摸頭或說出「我在想你啊!」是否也構成性騷擾?如果男人摸女人的手算性騷擾,女人摸女人的手是否也算性騷擾?男人摸男人的手是否也算性騷擾?大家可千萬別再拿「小莉覺得不舒服」的主觀想法來判斷是否為性騷擾,如果男人摟肩男人不算性騷擾,為何男人摟肩女人就是性騷擾?從法律邏輯來講合理嗎?哪些身體部位才能構成性騷擾應該有明確清楚的法律規定,不是嗎?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23-06-09 21:09 回覆:
請去看看性平四法吧!性騷、姓侵害、性霸凌及跟騷是有法律定義的。

叛亂團體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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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20:53

台灣對於性騷擾問題的偽善程度幾乎已經到了男女授受不親的地步,先請各位網友們尤其是不相信這點的人看看以下兩則新聞

2020年1月7日 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別亂親兒童!37歲曾姓男房仲帶客人看房,看到原租戶的3歲女兒,為示好感親了小女童的右臉頰,女童母親氣得控告性騷擾,台中地院認為曾男「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以其故意對兒童意圖性騷擾判處拘役30日。(以下省略)....

2018-08-11 00:0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身材壯碩、年近半百的吳姓男子在書店看到6歲女童小莉(化名)很可愛,摸了小莉的頭,並蹲下來對她微笑,但看在小莉16歲的胞姊眼中,認為吳男性騷擾小莉,胞姊向書店員工求助報案,警方到場時,吳男仍停留在書店裡看書,得知自己被告很錯愕,吳男供稱沒惡意,且只摸小莉的頭髮,但小莉家屬氣憤疾呼,難道要小莉全身都摸遍才算性騷擾嗎?(以下省略)....當時警方建議家屬,因為客觀條件難證明吳男有性騷擾的情況,加上吳男只有摸到頭髮,恐怕難以構成性騷擾,不過家屬對此說法感到憤慨,質問警方難道要等到小莉全身都被摸遍了才能提告?最後警方將全案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

 看完第二則新聞後(第一則新聞挪到最後再討論)會認為摸頭能算性騷擾的人應該想想相同行為若發生在美國德國澳洲等先進國家會被當成性騷擾嗎?會將摸頭當成性騷擾的國家恐怕都是兩性關係扭曲的落後國家(例如女人要戴面紗的回教國家或強姦案層出不窮的印度),摸頭行為根本不會被歐美先進國家的警察當成性騷擾移送法辦,歐美國家的警察會直接告訴將摸頭當成性騷擾的人:摸頭者並沒觸犯任何法律,如果先進國家都不將摸頭視為犯罪,台灣警察會將摸頭者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代表什麼意義?台灣已經變成一個男女授受不親的社會了嗎? 台灣警察將摸頭者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是台灣社會兩性關係不正常的病態象徵,按照這案例的父母的講法,只要讓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法律難道依照個人主觀意願來判斷是否有罪嗎?按照「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的邏輯,所有男人在擁擠的公共場所碰觸到任何女人的身體無論是故意或無心,只要被碰到的女人覺得不舒服就可以叫警察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法辦,這樣一來所有男人大概都必須離所有女人身體半公尺以上免得一伸手不小心碰到女人就變成性騷擾犯,這合理嗎?如果要依照故意與否來判定是不是性騷擾,請問如何判定是否故意?故意與否在法律實務上太難判斷,原告必然堅稱被告為故意而被告必然堅稱自己不是故意,即使有錄影也不見得能判斷得出是否為故意,更別說旁觀的證人可能依其主觀偏見做出錯誤判斷,難道「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