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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申報抵稅 按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康和佩君
2019/03/14 15:23:50瀏覽7|回應0|推薦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基本生活費不課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個人年度中離境,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按境內居留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住所或居所離境,、標準扣除額等,都是依據境內居留天數占全年比例來計算,此規定也同樣適用於納保法。

舉例來說,未滿70歲的甲君在2018年11月30日離境,等於當年度於境內居留334天,依據占全年365天比例計算,其免稅額為80,526元,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09,808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則為156,476元。

國稅局說,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沒有配偶,死亡年度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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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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