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年的稅率 | 一、 |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 納稅義務人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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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 |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 | 附註: | 1. |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 2. |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
| 二、 | 課徵期間 | | 開徵日期 | 課徵期間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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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至 11月30日 | 1月1日 至 12月31日 | 每年開徵 1 次,臺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均訂於 11 月 1 日開徵。 |
| 三、 | 累進起點地價 | |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 四、 |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 | (一) | 一般用地稅率 | 稅級別 | 計 算 公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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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 × 稅率 ( 千分之十 ) 第一級26,374,000以下*千分之十=應納稅額 | 第 2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第二級26,374,001以上~158,244,000*千分之十五-131,870=應納稅額 | 第 3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二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第三級158,244,001以上~290,114,000*千分之二十五-1,714,310=應納稅額 | 第 4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三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第四級290,114,001以上~421,984,000*千分之三十五-4,615,451=應納稅額 | 第 5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四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第五級421,984,001~553,854,000*千分之四十五- 8,835,290=應納稅額 | 第 6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 ) × 稅率 ( 千分之五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第六級553,854,001以上*千分之五十五- 14,373,830=應納稅額 |
| (二) | 特別稅率 | 適 用 土 地 | 稅 率 種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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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千分之二 | (2)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千分之六 | (3) 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 千分之十 |
| 歷年地價稅速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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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文章網址:http://www.tpctax.gov.t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73&article_id=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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