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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31)當天登記為準
2009/10/02 14:40:22瀏覽501|回應0|推薦0
97年的稅率
一、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   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承墾土地
 
附註:
1.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課徵期間
 
開徵日期 課徵期間 備      註
11月1日 至
11月30日
1月1日 至
12月31日
每年開徵 1 次,臺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均訂於 11 月 1 日開徵。
三、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四、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

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 1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 × 稅率 ( 千分之十 )

第一級26,374,000以下*千分之十=應納稅額

第 2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第二級26,374,001以上~158,244,000*千分之十五-131,870=應納稅額

第 3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二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第三級158,244,001以上~290,114,000*千分之二十五-1,714,310=應納稅額

第 4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三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第四級290,114,001以上~421,984,000*千分之三十五-4,615,451=應納稅額

第 5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四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第五級421,984,001~553,854,000*千分之四十五- 8,835,290=應納稅額

第 6 級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 ) × 稅率 ( 千分之五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第六級553,854,001以上*千分之五十五- 14,373,830=應納稅額

(二)

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稅 率 種 類
(1)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千分之二
(2) 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六
(3) 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千分之十
歷年地價稅速算公式
文章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文章網址:http://www.tpctax.gov.t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73&article_id=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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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D0616&aid=33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