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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通過 2008年10月實施 柔性強制加保 每人月繳674元
2008/01/04 00:23:16瀏覽2405|回應0|推薦2
2008/01/03 23:49
國民年金通過 2008年10月實施 柔性強制加保 每人月繳674元

蘋果日報
【秦蕙媛、徐珮君╱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自明年十月一日起開辦,現行老農津貼、敬老津貼等福利津貼都將納入,與國民年金銜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均得請領;明年開辦後,符合資格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領三千元,直到死亡為止。

福利新制
老農津貼調高為六千元後,未來開辦國民年金,扣除國民年金制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三千元,老農可另領三千元到死亡為止,不再發給老農津貼,也就是說,國民年金開辦後,老農仍是月領六千元。至於敬老津貼目前月領三千元,國民年金開辦後,老人仍是月領三千元。

繳滿40年月領近9千元
《國民年金法》採社會保險制,年滿二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都須加保,預估有三百五十三萬弱勢國民可因此獲得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每人每月繳六百七十四元(每兩年費用增加○.五%)。繳滿四十年後,每月可領取八千九百八十六元的全額年金,到死亡為止。

法案規定,身心障礙者的基本保證年金為四千元,請領時,若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只能擇一請領。

民眾:繳不出來怎麼辦
《國民年金法》採柔性強制加保,即符合資格國民可選擇不加保,不會予以處罰,但無法享有相關保障權益。

四十三歲的家庭主婦鐘女士說,她很支持國民年金制度,但她質疑:「如果沒有工作,連每個月六百多元都繳不出來怎麼辦?是否有更好的配套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擔任業務助理的郭小姐也認為,現已逐漸邁向少子化、高齡化的社會,國民年金是很好的社會福利制度,但她拜託政府「不要拿人民繳交錢去股市炒作、搞選舉。」

國民年金政府負擔四成,主要財源來自公益彩券盈餘、提高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及公務預算,初估第一年需要三百一十一億元的支出。民眾則負擔六成,給付標準將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投保金額,但政府仍負最後支付責任。以基本工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為例,第一年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保費為一千一百二十三元,民眾只需繳六成的六百七十四元。

法案也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對保險費及利息「互負連帶繳納義務」,若被保人未依規定繳納保費,保險人得以書面,限期命令其配偶繳納。被保險人也可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但一年以一次為限。法案明定罰則,若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將保險金追回外,將依其領取的保險金,處以兩倍罰鍰。

《國民年金法》通過後,原本嗆聲指只通過老農津貼加碼案,沒通過《國民年金法》就請辭的民進黨立委王榮璋,總算保住席次。他說,老農津貼加碼一千元後,國民年金早日開辦,可終止選舉一到,朝野就競相加碼津貼的亂象。

國民年金實施細節
實施日期:2008/10/01起
保險制度:柔性強制,不投保者不罰,但無法享有國民年金相關保障。欠費10年內得計算利息補繳,不影響計算年資。
被保險人資格:滿25歲、在國內有戶籍、未參加軍公教等社會保險且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國民。
保險費率:第1年6.5%,第3年調高0.5%,未來每2年調高0.5%至12%。
喪葬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以一人請領為限。
遺屬年金給付:
.配偶年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之月投保金額。
.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之月投保金額。
.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

國民年金領繳比對表
註:選取17年計算總計領取金額,係因我國國民65歲之後的平均餘命為17年。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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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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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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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19.net/group/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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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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