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間: />>2007/10/11~2008/10/11 |
<><>網頁修改日期: />>2007/10/11 下午 06:18:33 |
公告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161720號
主 旨: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
目暨期限表」,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ann.asp?id=7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中華民國96 年1 月30 日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014040 號公告
中華民國96 年9 月10 日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161720 號公告修正
申請案件項目 辦理期限 備註
一、因公務事由或簡任第11 職等(含)以上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半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 條第4 項各款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
二、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21 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 條第4 項各款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
三、金馬澎公務員出境加簽。 半天
四、金馬澎居民申請經金馬進入大陸地區。5 天
五、臺灣地區人民申請經金馬進入大陸地區。半天
六、役男申請出國。 半天
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境證件。5 天
含單次證、多次證及與護照同效期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等4 種。
八、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證。7 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證。7 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香港澳門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入出境證件。5 天 含單次證、逐次證及多次證3 種。
十一、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加簽。半天
十二、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證。7 天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三、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居證。7 天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四、香港澳門居民持居留證副本換居留證。3 天
十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出境證件。5 天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六、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申請入出境證件。10 天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十七、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申請入出境證件。10 天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十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入出境證件10 天
十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證件。14 天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
二、 含「入境證及依親居留證副本」、「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
三、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7 天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留證件。 配額時間。
二、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證。7 天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
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 條第5 項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證副本換依親居留證。3 天
二十三、大陸地區人民持定居證副本換定居證。3 天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四、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半天
一、 國人申請1983 年以前之紀錄需7 個工作天。
二、 外國人申請1991 年以前之紀錄需10 個工作天。
二十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證明書。半天
二十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證件(尚未使用者)延期。半天
二十七、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停留延期。半天
不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期照料及特殊延期申請案件。
二十八、大陸地區一般人民停留延期或加簽。半天
二十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商務人士停留延期或加簽。2 天
三十、大陸地區人民團聚、依親居留延期或加簽。半天
三十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申請延期照料。3 天
三十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居留延期或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延期。半天
三十三、外國人居留延期、資料異動及換證。5 天
三十四、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 5 天
三十五、外國人申請重入國許可 半天
三十六、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14 天
有特殊貢獻案件,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查證時間)。
三十七、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明書1 天
三十八、外國人申請外僑護照遺失證明半天
三十九、申請統一證號 半天
四十、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及註冊登記6 天
四十一、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諮詢仲介移民基金60 天
四十二、申請換(補)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6 天
附註:
一、 由駐外館處及本署各縣市服站核轉案件,自本署收件時起算。
二、 工作天分上午(8 至12 時),下午(12 時至17 時)時段,同一時段內送件,均計算工作天,如週一上午送件,周二上午領證,算1 個工作天。
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發證:
(一)送件已逾工作天,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請求者。
(二)臺灣地區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60 歲現正住院治療者。
(三)來臺參加告別儀式者。
(四)緊急出境案件,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請求者。
(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證明書。
(六)其他特殊情況,經署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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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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