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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
2007/12/30 00:19:50瀏覽852|回應0|推薦1
 

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

分類:移民署法規
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

移民署: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tMode=0

類 別
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單位
入出國及移民署
日 期
2007/11/15
閱讀次數
4次
問 題
摘 要
如果還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是否可拿到依親居留證?
答 覆
內 容
不行,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依許可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10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 ~~ 天天想女兒.她只有3歲而已!. ~~ ~~~~~
媽!!多麼熟悉的聲音猶記在耳,唯想目睹孩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盡猶成捨望,何時才能再聽到!!女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入秋了!天涼了!不知可安好.何年何月再擁抱!.
唉!女兒啊!女兒啊!妳是否還記得媽媽?可不要把媽媽給忘了!
8加5會等於12難啊!無情的政府給我們出的這道難題!!
有誰能幫我解開這道難題 8+5=12 ?

該如何向3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
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我的不及格:http://blog.udn.com/NO12
我的城市: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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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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