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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2007/12/29 00:28:36瀏覽692|回應0|推薦1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LawList1.asp?NodeID=775

法 規 沿 革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9945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37529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相關函令(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
網頁上檔時間: 2004/4/12 下午 02:37:40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2005/8/31 下午 02:23:22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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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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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no12no12/archive?l=f&id=5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819&ca=6
 
http://www.ma19.net/group/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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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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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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