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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實施面談作業規定
2007/12/28 08:50:45瀏覽2122|回應0|推薦4

大陸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實施面談作業規定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LawList1.asp?NodeID=757


名      稱: 大陸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實施面談作業規定
法  規  沿  革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20080988號令公布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2007/9/12 下午 12:05:51

大陸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實施面談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為辦理面談相關事項,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四條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移民署應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許可時,對婚姻關係可疑之大陸配偶及其在台配偶實施面談。

  三、移民署實施面談方式如下:

    (一)境外面談:大陸配偶自海外及香港、澳門申請來台者,由移民署駐外境管秘書或外館領務秘書進行境外面談。其入境時除有婚姻關係可疑者,不再面談。
    (二)國境面談:中正、高雄國際機場、金門水頭、馬祖福澳碼頭入出境服務站,對入境結婚異常之大陸配偶,實施面談。如發現虛偽結婚者,拒絕入境,安排機(船)強制遣返;其缺乏具體事證但關係可疑,無法立即查證者,移民署得將停留期間暫准為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於入境後,前往移民署或所屬各服務處、站繼續面談。
    (三)境內面談:移民署及所屬各服務處、站(台中、高雄、花蓮、金門、馬祖),針對轄內婚姻關係可疑之大陸配偶,就近實施面談。

四、移民署實施面談,由署本部及所屬各服務處、站(中正、高雄機場、
台中、高雄、花蓮、金門、馬祖)遴選警職(資深)幹部,隔離實施之。

五、面談作業規定如下: 
(一)國境線上面談: 
1、自中正、高雄國際機場、金門水頭、馬祖福澳碼頭入境之大陸配偶,於辦理報到及繳交保管大陸證件時,實施面談。   
2、經面談發現虛偽結婚者,註銷旅行證,並拒絕入境或安置過境室監管,安排機(船)強制遣返,並通知署本部承辦單位註參,防止再度來台:如缺乏具體事證認可疑者,得將停留期間暫准為一個月,並發面談通知書,通知當事人於入境後,依來台地址,前往移民署指定服務處所接受面談,同時通知署本部註記不准延期。俟通過面談後,始准撤參並予以延期。   
3、經面談無可疑者,辦理報到許可入境。 
(二)境內面談:   
1、核准停留一個月者:移民署及所屬各服務處、站(台中、高雄、花蓮、金門、馬祖),對核發或變更停留效期為一個月旅行證之大陸配偶,於其入境後於停留一個月效期屆滿前五日,依通知偕同在台配偶前往指定處所接受面談。經面談無可疑者,撤銷註記,並免費准予延期至原申請來台之停留效期;有虛偽結婚者,協調轄區警察分局,暫時予以收容及強制遣返;經面談認婚姻關係可疑者,不准延期及限期出境,並通知署本部註參,防止再度來台。   
2、核准停留三個月或六個月者:移民署及所屬各服務處、站(台 中、高雄、花蓮、金門、馬祖),針對已入境即將屆滿停留期限,申請延期之可疑對象,實施面談。經面談無可疑者,逕准予延期;有虛偽結婚者,協調轄區警察分局,暫時予以收容及強制遣返;經面談認婚姻關係可疑者,不准延期及限期出境,並通知署本部註參,防止再度來台。
  六、申請居留已獲排配及申請定居之可疑大陸配偶,其面談作業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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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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