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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新聞活動通知:[兩岸通婚廿年 大陸配偶越來越沒人權 「我要幸福 還我人權」記者會]
2007/12/21 03:56:19瀏覽1206|回應1|推薦8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新聞活動通知
2007.12.21

兩岸通婚廿年 大陸配偶越來越沒人權
「我要幸福 還我人權」記者會

兩岸通婚20年 大陸配偶卻愈來愈沒有人權!

1987年11月2日,前總統 蔣經國先生宣布開放大陸探親,兩岸正式開始交流通婚,到今年剛好屆滿20年,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已公布實施了15年。在這20年間,大陸配偶來台,從原來的每年數百人,成長到現在的每年16000人,已有超過25萬人在台灣生活。但這些大陸配偶卻在生活和身分上遭到了極不公平的歧視性待遇。2002年陸委會甚至提出要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從原已不公平的8年延長為11年。2004年3月1日,政府對大陸配偶的在台居留進行了階段性區分,而且明定在團聚的兩年期間不可以工作,依親居留期間有條件地開放工作許可,在取得身分之前,還對大陸配偶在訴訟權利、財產繼承等方面進行限制。此外,政府又進一步啟動面談機制,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刁難大陸配偶的入境。2006年底,政府再度公佈了對大陸配偶依親居留的配額限制為一年12000人。2007年6月,內政部公佈「人口政策白皮書」,對大陸配偶居留的各個階段進行了全面的配額限縮,而這份「人口政策白皮書」的期末報告目前已經送進行政院院會,變成了政策擬定的依據。兩岸通婚20年,大陸配偶卻愈來愈沒有人權!

行政作業拖延時間 大陸配偶進退兩難

今年初移民署成立,官員說由於人員增多,在各地設服務站,今後服務品質會提升,面談等候時間不會超過一個月。然而,現在不僅居留各階段的面談手續繁瑣,還動輒要等候一、二個月。申請定居拿身分證,從最早的七天、後來的一個月各部會聯審,到現在動輒拖上大半年,心態著實可議。我們不禁合理質疑政府在於法無據的情況下,進一步利用行政作業拖延時間,其動機根本就是出於選舉考量。政府正在研擬修改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許多子法,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草案,遲遲不公布修法草案內容,使得人民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和因應的對策,這種黑箱作業,根本違反了民主程序!

面談粗糙 強索財力證明 拆散兩岸婚姻家庭

2004年,在法令不健全,人員不專業,無配套措施情形下,政府倉促啟動面談機制,凸槌狀況不斷,面談人員用粗糙,霸道的自由心證方式,侵害隱私權,並動輒以「面談有重大瑕疵,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等為由,不許大陸配偶來台與夫婿團聚。目前已在台灣已居住了四、五年的,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每一階段都要面談,拆散許多兩岸婚姻家庭。好像又回到50年代的白色恐怖時期。依據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申請定居才需出示財力證明,但現在卻又在入境面談的時候說:娶大陸老婆,不出示財力證明,不發給大陸配偶入境許可證。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階段 一旦喪偶只能守寡

2002年12月4日,陸委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表示:「兩岸關係條例新制,身分證取得及長期居留權的雙軌制,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2004年3月1日,境管局出版的白皮書,白紙黑字公布:「許可長期居留後,依親對象死亡者,仍得在台長期居留及申請定居」。但一年後,政府卻翻臉不認帳地說:這項政策已經「作廢」,以後死了老公的大陸配偶不給予身分證。據了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案,早於2006年1月23日,已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議通過,關於大陸配偶在長期居留期間,其依親對象死亡而長期居留五年以上者,依修法內容得申請定居。但本會先後四次致函內政部促請發布施行,內政部卻仍拖延經年!

政府口頭說特赦 卻不公佈實施

台灣的大陸及外籍配偶,行方不明,流落在台灣各地的比率相當的高,估計在五萬人左右(主管機關應會有統計的),個個都有辛酸的故事,被騙來台灣的,被惡意遺棄的,家暴受虐不敢回家的,因生活所迫非法打工的,未如期加簽逾期停留的、喪偶、離婚要被強制遣返的等其他因素不甘離台的。他們躲避查察,流落街頭,實為求生存不得已之行為。他們終日恐懼,失去自由,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有些還被歹徒脅迫控制,更有些人淪入風塵,其境況十分淒苦、堪慮,已形成管理死角及治安的隱憂。最近政府雖然對外表示將對在台非法居留的大陸配偶提供6000名特赦名額,但這個消息卻「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令人遺憾!

政府政策是兩岸婚姻殺手

目前移民法修定「受家暴配偶離婚若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可以取得身分證」,但因為大陸配偶工作權被限制,在沒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在法院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一旦受家暴離婚,就得面臨被強制遣返的命運!政府製造了很多政策障礙,阻隔大陸配偶融入台灣社會,大陸配偶幾乎沒有任何保障,法制的不公平、不確定性,蠻橫的行政手段,大陸配偶隨時可能被強加罪名,受到被強制出境的處分,在恐慌中渡日,要她們怎樣安心持家,教養孩子?大陸配偶離婚率偏高,絕大部份是不合理的苛政所造成的;如面談橫加阻擾,被逼不得不離婚、如限制工作,大陸配偶被強制遣返,造成家庭破碎、如等待定居時間太過漫長,造成家庭衝擊等等。口口聲聲喊「人權立國」、「照顧新移民」的政府,應該輔導我們早日融入台灣社會,而不是千方百計設限打壓我們,造成我們生活更加困難。

停止歧視打壓 給我基本人權

主政者操弄兩岸敵對意識,將大陸飛彈對準台灣、外交孤立台灣的情勢,嫁禍給無辜的兩岸婚姻家庭、大陸配偶身上,再用蠻橫的行政手段,在政策上打壓大陸配偶,這是對大陸配偶和兩岸婚姻家庭人權的嚴重侵害,而目前兩岸人民通婚男女已超過25萬個家庭,再計入與兩岸婚姻有血緣、摯親關係的子女與家族,則達上百萬人,佔台灣人口的1/23及6%的選民數,所以政府長期的歧視性政策將造成嚴重的社會隱憂。大陸配偶要的不多,只希望能獲得公平的待遇,停止對他們的歧視,這樣對幸福的卑微懇求,難道過份嗎?

一、 活動時間:2007年12月21日上午9點30分集合,10點開始
二、 活動地點:移民署前人行道
三、 活動內容:

1.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代表發言
2. 聲援團體發言
3. 「我要幸福 還我人權」行動劇
4. 行政拖延、面談未過、守寡沒身分、家暴離婚不能監護子女等個案說明
5. 遞交聲明書

四、 活動聯絡人:鍾錦明 黃江南 許景綸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地址:台北市萬大路187巷8號B1 電話:(02)23079889 傳真:(02)23048292
網址:
http://www.ccff.idv.tw
http://home.pchome.com.tw/cool/cs9399/new12.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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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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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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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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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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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對該促進會之回復及已改善之措施如下:
2007/12/24 16:47

公布期間: 2007/12/21~2008/12/21
網頁修改日期: 2007/12/21 下午 02:48:4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6年12月21日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於96年12月21日至入出國及移民署陳情有關大陸配偶面談機制效率不彰、長期居留階段喪偶不能定居等問題。移民署自成立迄今,為促進兩岸婚姻家庭福祉,已針對前揭問題作通盤檢討,並改進相關行政措施。

移民署對該促進會之回復及已改善之措施如下:

一、面談部分:

大陸配偶面談機制於92年9月1 日啟動,移民署成立以前,全國面談地點僅有6處(臺北、臺中、高雄、花蓮、金門及馬祖),面談案件平均等待時間需時2~3個月。移民署成立後,面談地點大幅增加為25處;除臺北市、臺北縣及桃園縣等3地,因轄內外來人口數量龐大(約佔全國外來人口總數之二分之一),面談案件等待時間均較其他縣市稍長約1個半月外,其他縣市均在1個月以內完成,並無外界所傳每件面談案件須等候3個月以上,甚至更久的說法。

另外,有關面談須檢附財力證明之問題,凡大陸配偶申請入境,均須接受面談機制審查,而面談時是否須檢附財力證明,須視個案而定,並非所有面談案件都須檢附財力證明。由於大陸配偶入境後,在未具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工作許可之前,均不得工作,而臺灣配偶則須擔負起大陸配偶入境後之基本生活開銷,此亦身為保證人之臺灣配偶所必須負擔之保證義務與責任,而目前世界多數先進國家亦採相同做法。故實務上,有些面談個案,移民署會請臺灣配偶提出個人財力之相關證明,以查證臺灣配偶之保證能力,但「財力證明」並非作為面談最後否准之唯一依據,僅供移民署對於查證雙方婚姻真實性之部分參考;且財力證明並非僅侷限於存款證明,其他如薪資、繳稅、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足證臺灣配偶具基本生活能力之證明,均屬財力證明之範疇。

二、長期居留部分:

有關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建議公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之修正草案內容,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3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意見陳述及公告等規定(即第152條及第154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經移民署重新研議檢討,已於96年10月31日函報行政院核定。

針對大陸配偶持憑長期居留證在臺居留期間,其臺灣配偶死亡僅得在臺繼續居留,無法在臺定居設籍之規定,本辦法修正草案內容已訂定,大陸配偶持憑長期居留證在臺居留期間,其臺灣配偶死亡且五年內未再婚者,即得申請定居設籍,領取國民身分證。待本辦法經行政院核定,內政部發布即可實施。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ws.asp?id=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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