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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8 14:05:30瀏覽935|回應1|推薦9 | |
民進黨14日擋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 國籍法第四條逕付二讀,14日在立法院院會成功了, 但是,民進黨擋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 沒錢盟拜會馬英九時馬英九承諾已經做到送交立法院, 民進黨團也做到陳水扁跟謝長廷所說的[外配陸配]分開處理,無論外配的國籍法會不會三讀成功(內政出面部阻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民進黨團連協商都不願意立刻流產。 各位,民進黨對大陸配偶向來無善意,選舉時,大家眼睛睜亮避免日後後悔。 本文章摘錄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感謝!! 現有條文: 名 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Lcode=Q0010001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一、結婚已滿二年者。 二、已生產子女者。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 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 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 滿二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年滿二十歲。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五、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六、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之。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許可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 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 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 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 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7-1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考量臺灣地區就業市場情勢、社會公益及家庭 經濟因素;其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管理、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依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 區工作。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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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