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重重限制應在婚前實施
2007/12/14 00:28:32瀏覽688|回應0|推薦10
重重限制應在婚前實施

日前,由立委轉任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的邱太三才喜形於色地宣佈,自實施面談制度以來,已成功過濾假結婚情事,在已累計面談共二萬七千多人次中,至少察查到一千多起假結婚事件,堪稱成功的方法。

劉獻文同意,為保障「真結婚」的兩岸婚姻,政府有必要防杜「假結婚」;為台灣整體發展的前提,政府也有必要進行數額限制;而為保障大陸新娘來台後的生活無虞,要求一定程度的存款證明也無可厚非,但令人不解的的是,除了入境前面談外,人娶回來之後的聯合審查、財產證明、定居限額等「框架」,甚至三不五時新設新規定,都是於事無補、徒增困擾。

目前來台非法打工的,根本沒有「假結婚」的案例,都有合法手續的「真結婚」,只是非以結婚為目的「契約關係」,因此入境前的面談,根本未對症下藥。如果是真為「假結婚」而來,會有「高人指導」面談事宜,甚至還有所謂「教戰守則」,有關單位防不勝防,何不仿照美國移民法的處理,進行不定期的居家抽查,一來更深入、二來降低誤判造成的後遺症,朱清正補充道。

至於限額部分,劉獻文認為,與其把人娶過來後再來排隊,不如把等待的時間放在事前,每年限額多少就准多少人前往娶親,財力條件也可以在事前要求,對兩岸家庭、新台灣之子的教養、大陸女子為維持基本生活而偷打工等社會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引用]| 作者 joedaonna
轉貼自這種是什麼台灣標準???
http://joedonna.mysinablog.com/index...ticleId=186523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641&ca=6
http://tw.myblog.yahoo.com/no12no12/archive?l=f&id=5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819&ca=6
http://www.ma19.net/group/332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no12no12
http://blog.yam.com/no1212
http://blog.sina.com.tw/no12no12/
http://www.wretch.cc/blog/no12no12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145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