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拜會馬英九 馬同意推動刪除財力證明規定
更新日期 :2007/12/05 17:40
本則新聞由中廣新聞網提供 2007/12/05
多位外籍和大陸配偶今天到馬蕭競選辦公室拜會馬英九,希望馬英九支持廢除國籍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財力證明的規定。馬英九表示,台灣是移民社會,「憑什麼舊移民輕視新移民」,財力證明是讓外籍配偶永遠是低收入階層的保證,所以他支持廢除。(繆宇綸報導)
新移民代表拜訪馬英九,希望馬英九支持他們希望廢除新移民入籍財力證明的規定,馬英九表示,雖然世界各國移民歸化法規都會要求一定的經濟能力,但是外籍或大陸配偶已經和他們的配偶共同生活好幾年,如果沒有身分證,就沒有辦法從事長期性的工作,財力證明可說是讓他們永遠是低收入階層的保證,這一點是非常不公平的。馬英九並且以萬華為例強調,在台灣所有人都是移民,不過是先來後到而已『所以我跟在場的新移民講,我說你們沒有什麼好自卑的,你只比人家晚來個一二十年而已,沒什麼好自卑的。這是一個移民的國家,移民的社會,移民的城市,憑什麼舊移民輕視新移民?沒有這個道理!』
新移民代表希望能將國籍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申請歸化和長期居留必須具有一定財力證明的條文刪除,馬英九和在場的立委潘維剛都答應會全力推動。
本文章摘錄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感謝!!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3125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641&ca=6
http://tw.myblog.yahoo.com/no12no12/archive?l=f&id=5
http://www.emailcash.com.tw/benefits...&tp=20819&ca=6
http://www.ma19.net/group/332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no12no12
http://blog.yam.com/no1212
http://blog.sina.com.tw/no12no12/
http://www.wretch.cc/blog/no12no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