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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7 03:09:24瀏覽719|回應0|推薦9 | |
人權立國.政府德政. 轉載自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1)另訂兩岸人民關係條挒,把大陸配偶排出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陸配卻要八年(團聚兩年.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可申請定居 (2)陸配在團聚兩年期間不得工作,取得依親居留後仍須符合法令規範(配偶65歲以上.中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平均所得低於所得標準者.家報核發領有保護另者) (3)居留數額限制(審議中/依親每年名額限制為11,090.長期7,220.定居5,360)申請定居時尚需繳付財力證明(新台幣410780以上一年存款證明) (4)強制陸配按指紋與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10-1)(大法官解釋令字603號解釋,強制規範人民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5)限制陸配繼承財產額度上限新台幣200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7條) (6)限制採認陸配學歷與職業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2條) (7)限制陸配訴訟權利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預設立場.視陸配均為假結婚或可能犯罪來台 (9)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居留與定居申請案件,以政治干涉婚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喪偶既終止婚姻關係若無婚生子女既強制遣返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4條) (11)面談無標準,一切居以面談官自由裁定.獨裁.沒人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12)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籍滿十年,不得任公職或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 (13)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3) (14)對大陸地區人民觸犯不予許可事項,撤銷或廢除入境許可,可不附理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第72條) (15)醜化兩岸婚姻污名陸配為大陸妹 (16)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其薪資需欲扣百分之十所得稅 (17)無時不用欺壓的行政手段打擊陸配,動輒強制遣返,測銷婚姻(婚姻本是基本人權,適用民法,假結婚,適用刑法,兩者法律依據不同,判決效力不同, 行政機關無權撤銷人民婚姻) 轉載自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本篇文章的引用網址: http://www.ma19.net/trackback/342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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