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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立國.政府德政.
2007/12/07 03:09:24瀏覽719|回應0|推薦9
 

人權立國.政府德政.
大家都知道人權是普世價值,而台灣也是一個非常重視人權的國度,"他"從上任以來,就明確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大陸配偶來到台灣就是台灣的一份子,大陸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轉載自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現行法令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期是與行政壓迫) - 2007-09-09

(1)另訂兩岸人民關係條挒,把大陸配偶排出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陸配卻要八年(團聚兩年.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可申請定居

(2)陸配在團聚兩年期間不得工作,取得依親居留後仍須符合法令規範(配偶65歲以上.中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平均所得低於所得標準者.家報核發領有保護另者)

(3)居留數額限制(審議中/依親每年名額限制為11,090.長期7,220.定居5,360)申請定居時尚需繳付財力證明(新台幣410780以上一年存款證明)

(4)強制陸配按指紋與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10-1)(大法官解釋令字603號解釋,強制規範人民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5)限制陸配繼承財產額度上限新台幣200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7條)

(6)限制採認陸配學歷與職業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2條)

(7)限制陸配訴訟權利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預設立場.視陸配均為假結婚或可能犯罪來台

(9)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居留與定居申請案件,以政治干涉婚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喪偶既終止婚姻關係若無婚生子女既強制遣返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4條)

(11)面談無標準,一切居以面談官自由裁定.獨裁.沒人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12)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籍滿十年,不得任公職或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

(13)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3)

(14)對大陸地區人民觸犯不予許可事項,撤銷或廢除入境許可,可不附理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第72條)

(15)醜化兩岸婚姻污名陸配為大陸妹

(16)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其薪資需欲扣百分之十所得稅

(17)無時不用欺壓的行政手段打擊陸配,動輒強制遣返,測銷婚姻(婚姻本是基本人權,適用民法,假結婚,適用刑法,兩者法律依據不同,判決效力不同, 行政機關無權撤銷人民婚姻)

轉載自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本篇文章的引用網址: http://www.ma19.net/trackback/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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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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