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LawList1.asp?NodeID=760 法 規 沿 革 :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內政部 (82) 台內警字第 82734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內政部 (84) 台內警字第 8481162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政部 (86) 台內警字第 86823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8、12 、13、16、17、19~21、25、26、32 條條文;並刪除第 29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內政部 (89) 台內警字第 89816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3~18、23~26、28、31、32、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內政部 (90) 台內警字第 90880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9、20、26、27 條條文;並刪除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81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3、13-1、16、18、20、22、24~26、30、33、34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989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7 條;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799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第 31 條、第 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913097 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47條文(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內授移字第0960945452號函第47條文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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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上檔時間: | 2004/3/5 下午 05:02:04 |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 2007/3/6 下午 03:22:03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女兒不准長大.永遠12歲8+5=12不及格.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四:我的不及格: http://blog.udn.com/NO12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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