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Law.asp?DocumentID=6113
法 規 沿 革 :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73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6 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 (81) 台法字第 3166 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 (82) 華總 (一) 義字第 04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總統 (83) 華總 (一) 義字第 5545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並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5116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令定自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總統 (85) 華總 (一) 義字第 85001901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 (85) 台法字第 28201 號令定自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 (86) 華總 (一) 義字第 86001092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5~18、20、27、32、35、67、74、79、80、83、85、86、88、9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67-1、75-1、95-1 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 (86) 台法字第 26660 號令發布該次修正條文;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11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6、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 (90) 台法字第 005737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5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5、69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 (91) 院臺秘字第 091002932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9977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6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69517 號令發布第 1、3、6~8、12、16、18、21、22-1、24、28-1、31、34、41~62、64、66、67、71、74、75、75-1、76~79、84、85、87~89、93、95 條,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026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50046979 號令發布第 9 條定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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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上檔時間: | 2007/6/22 下午 04:22:18 |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 2007/6/22 下午 04:33:16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女兒不准長大.永遠12歲8+5=12不及格.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四:我的不及格: http://blog.udn.com/NO12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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