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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壞運? 臨盆前被要求「請假」
2007/11/09 05:54:56瀏覽801|回應1|推薦5

懷孕=壞運? 臨盆前被要求「請假」

更新日期:2007/11/08 13:28 記者:張介凡

勞基法規定,懷孕婦女2個月的產假期間,雇主必須依法給付薪水,不過有很多老闆為了省錢,會在員工生產前藉故要求離開公司,一位懷孕9個月的陳小姐今天就出面哭訴,老闆2個月前要她回家養身體,讓她平白無故失去2個月產假,勞委會雖然說可以開罰,但罰則很輕,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懷孕9個月,就快要臨盆的陳小姐,莫名其妙被公司老闆要求請假「養身體」,同事通風報信,才知道原來另有內情。孕婦陳小姐:「甚至會在同事面前說,唉,懷孕果然會變笨,有意無意的在那邊講,就會覺得,唉,很難過這樣啊。」

陳小姐真的不是個案!許多老闆為了「省錢」,不想付員工產假期間的薪水,常常以各種名目要求懷孕員工離開公司。孕婦陳小姐:「好像我們就有8週的就是產假,然後老闆就不想要付我們這個錢,他是想要省錢的關係,然後同事還說,老闆好像還在考慮,要找一個未婚的新人。」勞委會科長:「這個我們是違反第50條的這樣規定,處3萬元以下的罰金。」只是跟產假2個月的薪水比起來,這3萬元的罰款實在便宜多了,也難怪很多老闆都寧願被罰,如果勞委會不修法根本解決問題,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恐怕會有越來越多「懷孕變厄運」的準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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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真的不是個案!許多老闆為了「省錢」,不想付員工產假期間的薪水:

同上..我也非個案.移民署網站之留言版有一群同我一樣.一家分隔兩岸.現在正面對政策大轉彎.專挑最無辜的小朋友下手.殺得我等12歲以下小朋友措手不及豪無幸福的未來.我等只求一家團聚.我已嫁給台灣人.就有台灣人的基本人權.為什麼我們一家人要離鄉背井.我只爭該有的人權.提供移民署網址供您參考: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sp?classid=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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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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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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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婦女被開除 處罰竟然僅三萬
2007/11/09 06:09
懷孕婦女被開除 處罰竟然僅三萬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今日晚報 2007.11.08 

職業婦女懷孕遭受雇主歧視又一樁!一名住在桃園地區的陳姓女子在懷孕七個月時,遭到雇主要求請長假,並說「生完小孩後公司有需要再找妳回來」,形同遭到解雇,她今(八)日在立委黃宗源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泣訴遭到不公平待遇。勞委會回應,這名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依法雇主將被處以三萬元罰金,但黃宗源質疑,罰款太低,因此將會推動修法,提高罰則。
陳小姐表示,她任職於國際貿易公司擔任文書業務工作,到職已經三年,在沒有懷孕前老闆對她都還不錯,但是懷孕後,老闆不斷提醒她「不要一直請假喔」,甚至有意無意的說「懷孕果然會變笨」,讓她很難過。
陳小姐含淚泣述,在一次產檢假後,老闆就向她表示「生完小孩後公司有需要再找妳回來」,等於就沒了工作。
黃宗源表示,老闆之所以會解雇懷孕女員工,就是為了避免五十六天產假的薪資發放,但是政府長期以來一直鼓勵生育,卻讓勞工遭到這種待遇,他希望能夠推動修法,讓政府以勞保給付負擔七成產假薪資,其餘三成才讓雇主負擔,這樣不但讓勞工有保障,也不至於加重雇主負擔,導致變相解雇的情形。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特別保護科科長施銀河表示,依照現行法令,在任職滿六個月後,雇主都有義務全額負擔產假薪資,陳小姐的雇主不論是要求她請假或解僱,都已經違反勞基法第七十八條,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金,陳小姐可以向桃園縣政府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訴。至於黃宗源要求的勞保給付產假薪資問題,施銀河認為勞雇雙方的薪資問題屬於私經濟問題,公權力是否適合介入,還有待討論與修法。
黃宗源對於勞基法規定的罰則認為實在太過輕微,尤其陳小姐月薪近三萬,五十六天產假雇主可省下六萬元的薪資,他將推動修法加重罰則,並積極協助陳小姐向桃園縣政府申訴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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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