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請台北市消防局局長懲戒相關人員,而且本人也告訴該人本人未傷害人及未自傷,根本不符合強制就醫要件,結果台北市消防局局長熊光華,還回函,說他們是依法行事(本人已不具備強制就醫要件何來他們是依法,而該電子郵件還寫,應該要將本人綁在擔架上,(那麼本人還要感激他未將本人綁在擔架上嗎),本人認為該人在瀆職及恐嚇本人.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於96年10月29日再度來信,查於10月12日,本局救護同仁,確係依規定配合警察機關辦理,護送您就醫,因救護車行車速度較快,為了保護患者之安全,避免行車中發生其他緊急危難,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任何患者均會被妥善固定於擔架上,並非特別把您「綁起來」,本局一向要求救護工作,應以迅速又安全的方式,緊急將患者送達醫院就醫為宗旨,本局救護同仁並無違法,亦無憲法24條之適用,請諒察,本局是誠摯地希望您平安。如有不明白之地方,請逕洽本局承辦單位人員:督察室督察員曾慶彰〈電話:【02】27297668轉6997〉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熊光華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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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cpb
To: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Sent: Monday, October 29, 2007 3:56 PM
Subject: Re: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信箱
是不是自傷的主觀意識在本人,而本人已主張本人未自傷,也不是誰說本人在自傷,本人就得被綁起來吧,故請依憲法第二十四條懲處,而且本人也己表明過本人未傷害人,本人也未自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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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To: cpb
Sent: Thursday, October 25, 2007 2:34 PM
Subject: Re: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信箱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於96年10月17日來信指正,查於10月12日14時42分,本局係接獲三民派出所要求,護送患者至市立療養院。本局八德分隊救護人員,奉派至三民路163之1號三民派出所內護送您就醫,全程均依規定配合警察機關辦理,所有處置作為,均是為了保護您生命的安全,避免發生自我傷害行為,請勿誤會,敬祝身體早日康復,平安順利。如有不明白之地方,請逕洽本局承辦單位人員:督察室督察員曾慶彰〈電話:【02】27297668轉6997〉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熊光華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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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cpb
To:
tfd@tfd.gov.tw Sent: Wednesday, October 17, 2007 1:34 PM
Subject: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信箱
聲請人:周丹琇
cpbcom@yahoo.com.tw台北市撫遠街三六七巷十六號四樓
聲請事項:本人請求貴單位依憲法第二十四條懲處相關人員
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一時到二時三十分左右,本人在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報案,結果該員警夥同消防隊人員叫救護車,並用手銬將本人銬起來,然後在救護車,本人已主張本人未傷害人,結果該消隊隊人員還點頭表示他已知道,然後還將本人送到市療,並將本人綁起來,然後用量本人血壓,本人認為妨害本人隱私權,並妨害本人自由,故請貴單位依法懲處,而且貴單位也可安排本人拿健康證明,而且本人也可用信函主張本人主觀意識,本人並未傷害人,證據就是本人,故請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