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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婦人網上訴苦 45萬網友打氣
2007/11/04 12:46:15瀏覽1420|回應1|推薦4

家暴婦人網上訴苦 45萬網友打氣
2007-10-01 12:59/楊致中

桃園縣一名杜姓婦人,受不了丈夫長期毆打,今年2月穿著紅衣服,帶著4個月的身孕打算跳河自殺,所幸被路人救回一命,婦人後來在網路部落格,敘述家暴的經歷,結果引起45萬人次網友給她加油打氣,讓她心情平復很多,婦人事後申請家暴令,甚至在家門口張貼丈夫照片提醒他別靠近。
一身金色低胸禮服,杜小姐23歲嫁給張姓男子,但婚後才發現先生不務正業而非電腦工程師,更慘的是,老公伸手要不到錢就毆打她,今年2月,她實在受不了這樣的生活,才會挺著大肚子,算跳河結束生命,還好被人救了下來。

鬼門關前走一遭,杜小姐開始在網路上,回顧6年的家暴生活,她說先生曾是她的最愛,但一次又一次無情的打罵讓她絕望,日記一寫8個月,也吸引45萬人次瀏覽,許多網友給她加油打氣。

杜小姐後來想通了,向法院申請家暴令,並且帶著3個小孩躲到桃園,靠打工撫養3個年幼的小孩,但好景不常,杜小姐後來接到法院傳票,才知道丈夫到用身分證件四處騙人,害她吃上官司,更扯的是還到桃園騷擾她,她回憶那一次恐怖經歷,說兒子用恐懼蒼白的臉龐,對媽媽大喊「看見爸爸」,逼得杜小姐乾脆在家門口,張貼照片,提醒對方別再來騷擾她!

家暴求助管道
.各地警察局:110
.婦幼保護專線:113
.全國福利關懷專線:1957
.晚晴協會:
(02)27080126
(04)23710171
(07)7711716
.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0800-088885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媽咪奮鬥日誌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mamibabytw/
轉貼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tv...956395138.html
轉貼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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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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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防局局長未依憲法第二十四條懲戒相關人員,而本人報案後也未見處理
2007/11/04 20:27
本人請台北市消防局局長懲戒相關人員,而且本人也告訴該人本人未傷害人及未自傷,根本不符合強制就醫要件,結果台北市消防局局長熊光華,還回函,說他們是依法行事(本人已不具備強制就醫要件何來他們是依法,而該電子郵件還寫,應該要將本人綁在擔架上,(那麼本人還要感激他未將本人綁在擔架上嗎),本人認為該人在瀆職及恐嚇本人.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於96年10月29日再度來信,查於10月12日,本局救護同仁,確係依規定配合警察機關辦理,護送您就醫,因救護車行車速度較快,為了保護患者之安全,避免行車中發生其他緊急危難,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任何患者均會被妥善固定於擔架上,並非特別把您「綁起來」,本局一向要求救護工作,應以迅速又安全的方式,緊急將患者送達醫院就醫為宗旨,本局救護同仁並無違法,亦無憲法24條之適用,請諒察,本局是誠摯地希望您平安。如有不明白之地方,請逕洽本局承辦單位人員:督察室督察員曾慶彰〈電話:【02】27297668轉6997〉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熊光華  敬上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cpb
To: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Sent: Monday, October 29, 2007 3:56 PM
Subject: Re: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信箱
 

是不是自傷的主觀意識在本人,而本人已主張本人未自傷,也不是誰說本人在自傷,本人就得被綁起來吧,故請依憲法第二十四條懲處,而且本人也己表明過本人未傷害人,本人也未自傷.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To: cpb
Sent: Thursday, October 25, 2007 2:34 PM
Subject: Re: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信箱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於96年10月17日來信指正,查於10月12日14時42分,本局係接獲三民派出所要求,護送患者至市立療養院。本局八德分隊救護人員,奉派至三民路163之1號三民派出所內護送您就醫,全程均依規定配合警察機關辦理,所有處置作為,均是為了保護您生命的安全,避免發生自我傷害行為,請勿誤會,敬祝身體早日康復,平安順利。如有不明白之地方,請逕洽本局承辦單位人員:督察室督察員曾慶彰〈電話:【02】27297668轉6997〉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熊光華  敬上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cpb
To: tfd@tfd.gov.tw
Sent: Wednesday, October 17, 2007 1:34 PM
Subject: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信箱
 

聲請人:周丹琇   cpbcom@yahoo.com.tw
台北市撫遠街三六七巷十六號四樓
聲請事項:本人請求貴單位依憲法第二十四條懲處相關人員
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一時到二時三十分左右,本人在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報案,結果該員警夥同消防隊人員叫救護車,並用手銬將本人銬起來,然後在救護車,本人已主張本人未傷害人,結果該消隊隊人員還點頭表示他已知道,然後還將本人送到市療,並將本人綁起來,然後用量本人血壓,本人認為妨害本人隱私權,並妨害本人自由,故請貴單位依法懲處,而且貴單位也可安排本人拿健康證明,而且本人也可用信函主張本人主觀意識,本人並未傷害人,證據就是本人,故請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