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2no12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請大家認清這些視大陸配偶為「敵人」的嘴臉:
贊成大陸配偶取得身份年限為11年者立委有:30人、(棄權1人、反對164人)名單如下:
台聯:許x宮、陳x銘、吳x昇、程x隆、黃x源、王x中、錢林x君、廖x煙、何x豪、林x隆、羅x明、黃x哲等12人。
民進黨:林x華、張x芳、藍x津、梁x養、林x謨、何x松、蔡x榮、王x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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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總統府新聞稿】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提供
民國95年12月20日
總統出席「咱的媳婦、咱的子」活動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上午在總統府出席由內政部主辦的「咱的媳婦、咱的子」活動,除聆聽外籍配偶代表精彩的詩歌朗誦表演,並致詞。
總統致詞時表示,大家都知道人權是普世價值,而台灣也是一個非常重視人權的國度,他從上任以來,就明確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外籍配偶來到台灣就是台灣的一份子,外籍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婚姻移民對台灣社會來講,已經是一種趨勢,為促進外籍配偶家庭與社會的和諧,政府必須積極投入,協助解決外籍配偶家庭面臨的問題,站在外籍配偶的立場規劃政策及資源分配,儘早讓大家能夠適應台灣社會。
大家都知道人權是普世價值,而台灣也是一個非常重視人權的國度,本人從上任以來,就明確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外籍配偶來到台灣就是台灣的一份子,外籍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我們知道外籍配偶在台灣生活,常會因為語言、文化的不同,造成溝通障礙及基本權利受損,影響甚至波及到無辜的小孩子,所以政府一定要特別用心來傾聽外籍配偶及其小孩的心聲,幫助大家學習爭取應有的權益,讓大家在台灣生活有安全感,有被接納的溫暖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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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期是與行政壓迫):
(1)另訂兩岸人民關係條挒,把大陸配偶排出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陸配卻要八年(團聚兩年.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可申請定居
(2)陸配在團聚兩年期間不得工作,取得依親居留後仍須符合法令規範(配偶65歲以上.中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平均所得低於所得標準者.家報核發領有保護另者)
(3)居留數額限制(審議中/依親每年名額限制為11,090.長期7,220.定居5,360)申請定居時尚需繳付財力證明(新台幣410780以上一年存款證明)
(4)強制陸配按指紋與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10-1)(大法官解釋令字603號解釋,強制規範人民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5)限制陸配繼承財產額度上限新台幣200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7條)
(6)限制採認陸配學歷與職業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2條)
(7)限制陸配訴訟權利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預設立場.視陸配均為假結婚或可能犯罪來台
(9)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居留與定居申請案件,以政治干涉婚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喪偶既終止婚姻關係若無婚生子女既強制遣返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4條)
(11)面談無標準,一切居以面談官自由裁定.獨裁.沒人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12)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籍滿十年,不得任公職或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
(13)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3)
(14)對大陸地區人民觸犯不予許可事項,撤銷或廢除入境許可,可不附理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则72條)
(15)醜化兩岸婚姻污名陸配為大陸妹
(16)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其薪資需欲扣百分之十所得稅
(17)無時不用欺壓的行政手段打擊陸配,動輒強制遣返,測銷婚姻(婚姻本是基本人權,適用民法,假結婚,適用刑法,兩者法律依據不同,判決效力不同, 行政機關無權撤銷人民婚姻)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她們有可能就是未來的議員、立委、市長甚至是台灣總統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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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