涸澤之蛇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部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處理情形 :
台灣媳婦您好: 您於96年10月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二、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按其程序應先向大陸地區提出辦理收養事實協議公證後,再向臺灣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裁定並完成戶籍登記,始完成收養手續。 三、臺端來信內容得知,您在大陸有一女兒年齡3歲,且非與臺灣地區人民所生,雖然您擁有監護權,但以您目前婚姻及生育情形觀之,其臺灣配偶確已錯失收養大陸女兒的時機,如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滿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因而導致母女無法相聚,本部亦深感遺憾,尚請諒查。 四、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之規定範圍,訂於96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而此數額表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3項及第17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該數額表類別參、定居四內容「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每年數額不限」。另依其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此項規定係指『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如日後該類人員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不受「須在臺設籍滿5年」之限制。 五、依您所陳述內容得知,目前已是依親居留之身分,4年後即可換發長期居留證後再居留滿2年,至民國101年10月即可申請定居,或許102年取得身分證。睽諸上揭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您如於102年取得身分證必須設籍滿5年後,始得申請女兒來臺定居時,惟屆時您的女兒年齡已超過12歲,將無法適用本申請條件辦理定居。兩岸關係條例及其子法所訂內容均係以通案適用考量。日後如遇有修法時機,再將類此案例納入修法之考量。本案聯絡人員:何X珠聯絡電話:23889393-2565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歡迎連結內政部網站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3q1.asp?IstrMid=20071009018&IstrUnit=1028000&IstrType=2======================================================來信摘要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加5等於13)火燒菇寮.全無望!! 來信內容 : 總統先生鈞鑒:院長先生勛鑒:部長先生台鑒:[總統府新聞稿]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提供民國95年12月20日總統出席「咱的媳婦、咱的子」活動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上午在總統府出席由內政部主辦的「咱的媳婦、咱的子」活動,除聆聽外籍配偶代表精彩的詩歌朗誦表演,並致詞。總統致詞時表示,大家都知道人權是普世價值,而台灣也是一個非常重視人權的國度,他從上任以來,就明確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本人從上任以來,就明確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外籍配偶來到台灣就是台灣的一份子,外籍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我們知道外籍配偶在台灣生活,常會因為語言、文化的不同,造成溝通障礙及基本權利受損,影響甚至波及到無辜的小孩子,所以政府一定要特別用心來傾聽外籍配偶及其小孩的心聲,幫助大家學習爭取應有的權益,讓大家在台灣生活有安全感,有被接納的溫暖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