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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vs限定繼承 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2023/05/07 04:35:32瀏覽44|回應0|推薦0

拋棄繼承vs限定繼承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有一個相驗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仍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 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 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 「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 ,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 拋棄繼承只有對 有去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其他親人 )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 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 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

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

 

也請各位選民,要求你自己的立委,把這提案當成重要的議題..

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

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也許你知道 ,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 , 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 , 再告知 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法官「拋棄繼承」新解 4子免揹千萬債法官判決給希望,母子5人免揹千萬債。2007/08/12 13:11地方中心╱中部綜合報導

 過了法定時間,沒有拋棄繼承而背負千萬債務!台中縣有一戶林姓人家4個子女,11年前他們父親經營養豬場不利,負債1000多萬,病重過世後,子女繼承1700萬債務,因為過了時效,母親4度聲請拋棄繼承都被駁回,最後法官以當時孩子年幼,無法自行判斷,判准長子成年後可以拋棄繼承。 

單親的林媽媽在自助?#92;店當廚師,靠著微薄的薪水養活4個兒子,即使生活辛苦,但現在她總算可以鬆口氣,因為11年來母子5人繼承先生1700萬債務的重擔,終於可以卸下來了。 

林媽媽(96.6.26)說:「我很開心,心裡放下一顆很大的石頭,還孩子一個健全的人生,真的現在信用不良,以後沒有未來。」 

11年前先生經營養豬場,遇到口蹄疫風暴,負債1000多萬,年底因為肝病過世,母子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承受龐大債務,當時4個孩子最大10歲、最小才6個月,林媽媽4度聲請拋棄繼承都被駁回,最後在律師協助下,法官以當年孩子年紀小,沒有足夠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做出全國首例成年拋棄繼承的判決。

律師林瓊嘉指出:「法官突破傳統的看法,他認為說給一個貧窮孩子的家庭未來希望,讓孩子力爭上游的時候,不用承擔爸爸媽媽的錯。」 

林媽媽的4個孩子貼心上進,老大半工半讀,老二念軍校當上士官分攤家計,法官的判決免除了全家債務纏身的痛苦,讓他們有了新的未來。

 

【生活法律常識】繼承方式知多少?

(一) 作者﹕執業律師陳惠如

若要問起「繼承」二字,相信這也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一談起繼承的問題,的確會讓人切切實實感受到錢財是”生帶不來死帶不去的”。一個人的不幸往生,不管是大人物或是小老百姓,只要曾在社會上與人交往過,多少會和別人有金錢往來,舉凡領薪水、借錢、買賣等等,都和錢脫離不了關係。那麼隨著一個人的離開人世,這個人身後遺留下來的財產關係就得要處理處理,別人欠的不會因此就沒了,而欠別人的也一樣不會就這樣算了,換句話說,就是要「清算」這個人的財產關係。台灣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一共有三種,「包括的繼承」、「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所謂「包括的繼承」,就是不管財產或負債一律接收,若是經過結算,發現財產比負債多,那麼等還完債務後,繼承人可以取得剩下財產;若是最後發現負債比財產多,那麼繼承人就要幫忙還債了。而「限定繼承」是怎麼回事呢?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負債經過結算後,如果有剩的,可以取得這個部分;如果沒剩或甚至是負債,那麼就負債部分可以不用負責。簡單地說,就是有剩就拿,沒剩就不管。

那麼什麼又是「拋棄繼承」?這種更乾脆,就是不管有剩也好沒剩也罷,完全不要。不管財產和負債相加減後的結果如何,繼承人總之就是什麼也不要。

我們還是來舉個例子比較容易理解,假設現在有個甲老爹過世,甲老爹在過世時的親人只有乙兒子和丙女兒。甲老爹遺留有一百萬元存款,不過在同時也在外頭向人借了一百五十萬元。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乙兒子和丙女兒可以繼承甲老爹的財產。甲老爹過世,處理甲老爹的繼承問題時,甲老爹稱「被繼承人」,而可以繼承甲老爹財產的乙兒子和丙女兒就稱為「繼承人」。這個例子很簡單,經過結算後我們發現甲老爹其實是遺留有五十萬元的負債,那麼這五十萬元有沒有人要替甲老爹還,就得要看看乙丙是主張那種繼承方式。如果是「限定繼承」,由於甲老爹是負債大於財產,所以結論就是乙和丙不用替甲老爹還債。那如果是「拋棄繼承」的話,結論就更明顯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乙丙可說是和甲老爹的遺產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乙丙既沒主張「限定繼承」,也沒主張「拋棄繼承」,那麼就要適用「包括的繼承」,此時乙丙就要替甲老爹還這筆五十萬元的借款。包括的繼承是民法上的原則性繼承方式,如果繼承人並沒有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那麼就一律要適用「包括的繼承」。至於「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主張的法定期間和方法,我們先留待下回囉。10/19/2005 12:21:47 AM 

 

【生活法律常識】繼承方式知多少?

(二)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惠如

包括的繼承是台灣民法的原則性繼承方式,也就是說,當繼承人沒特別向法院表明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那就是依「包括的繼承」作為繼承的方式。這種繼承方式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的就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這個條文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不是「限定繼承」,也不是「拋棄繼承」,那麼就依「包括的繼承」,這也是為何我們會說「包括的繼承」是原則性的繼承方式。嚴格的來說,「包括的繼承」並不是民法條文內的用語,大家如果翻翻六法全書條文可是看不到這個用語的,民法就是只有稱為繼承而已,只不過為了和其他二種繼承方式作區別,所以法律學者在談論這種繼承方式時會這樣稱呼,也比較容易理解。「包括的繼承」不用特別主張就可以當然適用,然而若是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向法院表明了。「限定繼承」的主張,依民法第一一五六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於「限定繼承」是有剩有拿,沒剩不管,所以到底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是正數或負數就至關重要,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其實是要經過一段的清算關係才能完結。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被繼承人除了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要主張「限定繼承」,另外也必須同時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這樣才能進行被繼承人遺產的清算。至於「拋棄繼承」,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要求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由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什麼也不要,因此和「限定繼承」相較,自然「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這樣的主張即可,至於開具遺產清冊的事就沒有必要了。

不過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主張「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後者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這有什麼不同呢?實在是大有不同了,由於「繼承開始時」(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的時間是固定的,因此算此時起算的三個月,在時間上是固定的。如果是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來起算,那麼可以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可是會因人而異的。例如上回甲老爹的那個例子,如果甲老爹過世時,丙女兒由於遠嫁他鄉,是事隔多年後才知得甲老爹過世的消息,那麼即使甲老爹過世多年,丙的確可以在多年之後再來主張「拋棄繼承」的。有些人在生前看來似乎有些風光,其實身後留下的是一大批債務,再加上有時候繼承人根不知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狀況,再加上民法是以「包括的繼承」為原則,因此實務上時常出現一些繼承人由於沒能及時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因而要背負一大堆債務的。因此要提醒讀者們,對於類似的繼承事件,若預計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要特別注意時間上的限制才是。

 

From  網路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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