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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08:40:05瀏覽644|回應0|推薦0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簡稱營業稅)從75年4月1日實施至今,已經超過23年,為使營業稅課稅制度更趨公平、合理及簡化,目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規劃,營業稅改革可分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簡化稅務行政」,以及「遏止逃漏稅捐」四大方向,並將擬定營業稅法修改方向,送請行政院審議。簡單說明如下: 一、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一)各保稅區租稅待遇統一:目前我國保稅區已不限於免稅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均已納入。為使各保稅區的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明定自國外進入上述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範圍。 同時,銷售給這些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的貨物或勞務,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給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區以供外銷的貨物,營業稅率均為零。 (二)財政部將明定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的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二、落實稅負公平 (一)購買國內、外金融勞務租稅負擔相同:我國公司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購買國外勞務,除屬保險業的再保收入適用1%營業稅率外,其餘一律課徵5%營業稅。但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率為2%,非專屬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率為5%,基於租稅負擔公平性,我國公司購買國外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將修正比照適用營業稅率2%。 (二)修正拍賣貨物納稅義務人:法院、行政執行處或法院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或變賣貨物,拍定人(承受人)或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是由法院、行政執行處收取,但貨物的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常因繳不起營業稅而形成欠稅遭到追繳,且因未繳納稅款,將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為避免因拍賣貨物衍生營業稅糾紛,將增訂法院、行政執行處或法院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或變賣貨物案件,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修正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三、簡化稅務行政 (一)簡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案件審核作業:為了保全稅捐,營業人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辦理變更登記。但營業人若只是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二)訂定購買國外勞務免徵營業稅限額標準,降低徵納雙方的成本。 四、遏止逃漏稅捐 (一)由於農、漁業用油免徵營業稅,售價與一般用油有價差,為防止因此逃漏稅,將增訂對農、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者補稅的法令依據。 (二)為避免營業人規避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未來將增訂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 引自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919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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