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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為防義賊廖添丁,電鍋案貪汙罪合情理嗎?
2025/12/07 02:41:23瀏覽50|回應0|推薦1
2025-12-04 01:23 
士林地院判決,將丟棄舊電鍋轉送拾荒婦人的清潔隊員3個月徒期、緩刑2年。 記者李隆揆/攝影

北市黃姓清潔員因將民眾丟棄的舊電鍋轉送拾荒婦人,經檢舉,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一審判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可上訴。公訴檢察官主張,不該以「廖添丁義賊」方式處分非己財物,縱有善意亦不該免責。但為了一個舊電鍋,存心良善的清潔員變成貪汙犯,相較於呷銅呷鐵的貪官,令人情何以堪?判決雖降低傷害性,卻存在高度警告,亦恐在抑遏善良人性。

任職卅多年的黃姓清潔員去年執行勤務時,發現民眾丟棄的電鍋,回收殘值僅卅二元,他順手載回家,隔天轉送給六十二歲拾荒婦人,「希望她有一口熱飯吃」。北市清潔隊發現後,黃男自掏腰包買了新電鍋送婦人,把舊電鍋要回來。依環保局勤務須知,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法官在權限內啟用減刑規定,把最低原本五年以上的重罪,壓縮到三個月,堪稱教科書等級的「極限減刑」。然而,其量刑方式仍引發熱議。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提起公訴,並考量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尊重判決結果;並針對「小額貪汙案件」情輕法重之爭議,推動修法。

電鍋案凸顯「法理情」的拉扯,在法條之外、道理之間、人情之內,判決引發的震盪遠比一個電鍋還沉重許多。首先,這不是一個單純「回收電鍋」問題,清潔員職務上持有回收物,依法並非個人之物;只要私自處分,即構成「侵占罪」,依法確可重判。不論電鍋殘值卅元或三千元,行為違法並不存在價格差別,這是制度的鐵板,也是被質疑法律僵化之所在。

然而,法律與情理的矛盾也真實浮現。稍早開庭時,黃員眼眶泛紅自訴,「很後悔當好人,只是想拿電鍋給阿婆,希望她日子過好一點,沒想到拿別人不要的東西送人也有罪。」一審法院宣告緩刑,黃姓隊員不必入獄,但褫奪公權一年,雖不影響工作權,但他也不諱言會考慮退休。可想而知,這個事件對他的打擊之重。據報導,黃姓隊員是家中獨子,過去多年與母親相依為命,母親過世便獨自一人生活,將清潔隊工作當成生活重心。

一般民眾難以接受的是,原本會被銷毀、僅值三顆茶葉蛋價格的舊電鍋,基於善心轉送給弱勢者,竟落得「貪汙」罪名。尤其這名清潔員多年來並無不良紀錄,只因一次「善行」而遭訴重罪,自然引發民眾打抱不平。古語云:「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這個判決成立後,公務員以後面對「小善良」是否會止步不前?

《貪汙治罪條例》原為遏止重大不法之官商勾結,但許多「大貪大惡」遭到輕縱,而舊電鍋的「善舉」卻被抓來嚴辦,這正是民眾不平所在。清潔隊員發乎善心的義行,被加諸惡劣貪官的罪名,這是現代「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寫照。清潔員當然不是廖添丁,社會卻有太多不公不義。

與其爭論清潔員應否免責,更該討論的是公部門處分回收物的制度,讓真正的善意不被法律誤解。貪汙治罪條例也應逐步修正,聚焦重大貪瀆,而不是耗費司法資源對微罪重判,讓公務員卻步義舉。

中外都有羅賓漢、廖添丁之類的義賊傳說,那是人民對制度不公的情緒反射。當制度太僵、人情太薄、弱勢悲苦時,義賊故事就會變得迷人。這起「電鍋案」,讓國人看到法律與人性間的遙遠距離。社會期待的不是義賊,而是制度的公平。當法律能防制貪腐,又能理解人性,人民才不會把廖添丁視為正義的化身。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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