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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4 04:04:13瀏覽2166|回應11|推薦128 | |
引用文章 一個男人的故事(一) 我不過是個凡夫俗子,既非天縱英才,也非胸懷大志之輩,相較於野心勃勃一心一意想創業的天生企業家,我的創業是個偶然,非常急促的偶然。1985年底,滿心憤恨辭職,咬牙大罵「不幹了!太過分了!」的時刻,我根本沒有任何創業的念頭,不只因為我是個沒見過世面的鄉下孩子,也因為家無恆產根本沒有創業的本錢。 退伍前夕,許多預官同期忙著考托福準備留學,我則絲毫不敢有出國的妄想(誰想得到,後來居然為了生意年年出國,幾乎跑遍世界,嚴重到了懼怕搭飛機的程度)。父母賣掉唯一的房子供兒子留洋的故事(若是女兒,不太可能這麼做),在那個年代的確不少,然而我是個早已沒有父親的人,出國留學?想也不必想,只希望早日找著工作幫忙賺錢養家,讓多年來以淚洗面的母親,對這個求學期間胡搞瞎搞的叛逆兒子,再生希望。 恨老闆不算新聞,因為恨老闆而選擇創業似乎也不能算新聞,現在如此,過去當然更為普遍。在那一週上班六天、一天上班十一小時的年代(八小時正常日班,三小時正常加班),台灣幾萬家外銷工廠創造的經濟奇蹟,我不能認同為政府或企業家的功勞,那是數以百萬計被剝削的工廠勞工所創造的,如同現今大陸的情況一模一樣。對於那些吹噓功勞的高官們,我不屑一評,而所謂的企業家們,又有幾個敢摸著良心說,我對得起我的員工?我付了該給員工的酬勞? 舉個例子,微露冰山一角。以往工廠工人都是底薪制,加班則有加班費(X 1.33倍),表面上好像合理,其實不然。一個作業員月薪五千元(我沒寫錯,當年就這麼多),底薪通常只有三千甚至更低,外加交通津貼、出勤津貼、績效獎金、全勤獎金、、、,湊足五千,各家工廠名目不同,眼花撩亂只為了一個目的,變相剝削勞工。怎麼個剝削法?那年頭,家家工廠都愛加班,旺季的時候加班趕工,以免淡季員工過多,這當然沒錯,員工也都愛加班,因為薪水不夠用。想要結婚買房子,不拼老命加班那來足夠的錢?台北縣隨便一間小公寓都要兩百萬,要多少個五千元才能湊齊自備款六十萬? 不合理的在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勞基法規定加班工資乘1.33倍,好像很不錯對不對?錯了!以前工廠的加班費都是以底薪計算的(現在說不定還存在許多),3000元(底薪)/25(工作天)/8(小時)*1.33(倍)= 19.95元/加班小時,請比較一下,如果以月薪計算每個正常班小時工資該是多少?5000元(月薪)/25/8=25元/正常工時,看見沒?乘以1.33倍的加班工資比正常班工資還低得多,可憐不可憐?那可是無數家庭主婦拋家棄子夜夜加班的代價。多年下來,這慣例都沒人發現嗎?我問過一個從作業員幹起、在工廠待過數十年的老班長,你們難道不會算嗎?他告訴我,很多作業員的確不會算,會算的都不幹了,或者因抗議而被辭退了。不要說抗議薪酬,當年不配合加班的工人,二話不說,一定馬上被告之,回家吃自己去。 所以多年來,我從來不敢自稱老闆,更不敢自稱企業家,因為我心虛。台灣的老闆們多數對不起員工,好壞當然有差別,差別僅在於夠不夠稱之為混蛋而已。如果你是彰化人,天天經過那一家毒氣薰天的化工廠,數十年如一日,你絕對不會尊稱那位企業家為經營之神。如果你曾經被保險公司的美麗高薪引誘過,在保障人們一輩子的滿口謊言下,經營過個人拉保險生意(公司絕不負責),那麼你一定有深刻的體認,許多企業的瑰瑋大樓和政經實力,都是昧著良心的金錢所堆壘。 可能是我倒楣吧!我做過的幾家工廠,老闆都是混蛋,或加三級。第一個老闆,把每個員工理所當然當做佣人,上班時刻呼來喚去打掃廁所也就算了,星期假日叫到家裡清掃刷洗游泳池,沒付半毛錢乃是正常不過。我這個大學畢業的則是充當免費家教(這點錢也要省?),負責教那個已經廢掉一半的國中生少東。第二個老闆,經營不善還掏空工廠,積欠員工數月薪水之後,在春節期間捲款潛逃國外。第三個老闆是我的上司廠長,這是家大公司,僅是一個課長的我,當然見不著大老闆,我努力工作(一個月打卡工時近300小時)的下場,是淪為高層鬥爭的工具,而後被掃地出門。這家工廠做的是碳素纖維網球拍,前仆後繼的、數以千計的女工們,那一雙雙飽受碳素纖維毒害的秀麗小手,至今仍然在我的腦海中晃動。 最後一個老闆更加離譜(啃完這根稻草,夠了!我終於看破了),他原本僅是一家不到五個人的小小家族式貿易公司,玩玩紡織配額和雜貨出口,根本賺不了錢,窩在南京東路一棟破大樓裡茍延殘喘。因緣湊巧機會,搭上美國反拖拉斯法解散AT&T的機會列車,投資了一百萬,找了幾個年輕人,租了一間地下室(不合法的地下工廠),胡亂製造起電腦通訊連接器。我說「胡亂」可不是亂說,因為產品都是仿冒品,項項違反美國大廠專利。現在這類工廠都還在,在大陸,繼續製造台商經濟奇蹟。 我當時並不知曉,以為憑自己的努力升了廠長,無限榮耀,還特別打電話告知母親,讓她分享多年來的首次驕傲。後來才明白,我又一次被利用了,怪不得剛進工廠的時候,同事間的關係頗為尷尬,原來我是一個備胎。這個老闆利用完了那幾個年輕人(他們可是拼死拼活為工廠,數年來沒有日夜),把與他們簽訂的合作契約一手撕了,這契約當然是法律無效的。這幾個年輕人憤而離開自行創業,而我並不知情,接手了廠長之後,我一貫性的努力工作,日以繼夜。 最終,當然我也是失敗了,離開了。 請續閱 一個男人的故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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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連載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