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是中華民國憲法行憲78周年紀念日。這個日子,本應提醒執政者權力的來源與界線,也提醒人民,憲法是民主憲政制度得以存續的最後防線。然而回顧過去一年,憲政運作的多項異常現象,已非單一爭議或偶發失誤,而是一種持續性的結構失衡,正在逐步侵蝕憲法所維繫的秩序。

憲法制衡精神被破壞

今年,或許不是憲法被公然推翻的一年,卻極可能是憲法被系統性消耗的一年。首先,行政院長拒絕副署法律所引發的爭議,不能被輕描淡寫為政治攻防。副署制度並非技術性程序,而是責任政治的核心環節。行政院長副署法律,象徵行政部門對立法院所代表之民意結果承擔政治責任;若有不同意見,憲法亦提供覆議等明確機制。

當行政首長選擇繞過這些制度設計,以「不副署」作為政治回應,實質上已經改寫憲法所設定的權力互動模式。這樣的作法等同宣示行政權有權自行判斷哪些法律值得執行,哪些可以擱置。長此以往,立法權形同諮詢機構,國會多數的決定,只剩下象徵意義。憲法的制衡精神被破壞殆盡。

同樣令人憂心的,是行政權近年對立法權的整體壓制。法律通過後的選擇性執行、以行政命令變相架空立法內容、拖延施行細則,甚至公開質疑立法正當性,這些作法若零星出現,尚可歸咎於行政怠惰;但當其成為常態,便意味著治理邏輯已悄然轉向甈F不再受法律拘束,而是要求法律配合行政。這種「行政優位」的治理思維,與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分立原則,存在根本衝突。

在此背景下,大法官的角色尤顯關鍵,但近來大法官的作為卻尤為令人不安。憲法法庭本應是最後的制度仲裁者,負責為權力畫出不可逾越的界線。然而近年若干釋憲案,不僅在理由建構上備受爭議,更讓社會產生一種普遍印象:釋憲結果似乎總能與執政需求高度配合。

當釋憲不再以憲法價值與法律邏輯為中心,而是以政策效果作為隱約指引,大法官即便程序合法,其實質功能也已發生變質。司法權若被視為政治運作的延伸,而非權力制衡的終點,憲法的最高性便難以成立。5位大法官人數不足卻自行判決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憲訴法》無效,這無異宣告憲法法庭也納入執政者的幕僚。

更值得警惕的是,行政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的處置方式,正逐步偏離憲法所要求的法治軌道。近年在居留、工作、遷徙與家庭團聚等議題上,行政部門以高度概括、政治化的標準取代個案審查,將本應由法律明確規範的限制,交由行政裁量自行決定。這樣的作法,不僅模糊了法律保留原則,也使平等權與程序保障淪為口號。若政府可以僅憑政治立場,決定哪些人值得完整權利保障,哪些人只能接受例外處理,那麼憲法所承諾的「權利非經法律不得限制」,便已名存實亡。內政部剝奪陸配的參政權就是明顯違背憲法的作為。

人民權利被輕易剝奪

歷史經驗反覆證明,基本權利一旦被切割適用,最終不會止於某一群體。今天的例外,往往成為明天的常態。行憲78年來,《中華民國憲法》並非未曾遭遇挑戰。即便在戒嚴時期,憲法的實施曾被凍結,但統治者至少仍承認其形式上的至高性;而今日最令人不安的,恰恰在於憲法仍被反覆引用,卻被重新詮釋為服務權力的工具。

當「目的正當性」被用來合理化程序違背,當「國家需要」成為凌駕法律的通行證,憲法便不再是限制權力的規範,而只是政治工具的一部分。行憲紀念日的意義,不在於歌頌制度的完美,而在於提醒制度的脆弱。憲政秩序從不會一夕崩塌,它往往是在一次次被忽視的副署義務、一件件被合理化的越權釋憲、一項項被行政裁量取代的法律保障中,逐漸失去實質內容。

憲法若只剩文字,終將無力約束任何人。值此行憲78周年之際,真正需要被紀念的並非憲法的年歲,而是憲法對執政者說「不」的能力。憲法是當前政治安定、兩岸和平的定海神針,遵憲、行憲是執政者基本的義務。若執政者無意自我節制,若司法無力維持距離,若國會的立法權持續被消解,那麼憲政危機將不再只是學理討論,而是現實政治的日常風景。而這樣的國家,已無憲法價值,只有權力的喧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