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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13:57:12瀏覽49|回應0|推薦0 | |
夫妻相處到最後若只是越來越厭煩,那麼婚姻也難以繼續維持,只是對方也沒有過失行為,我可以單純以個性不合為理由離婚嗎? 一、雙方都同意離婚 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基本上只要協議好即可離婚,也就是你們把離婚條件都談妥,寫在離婚協議書上,並有兩位證人公證簽名,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即可,須注意夫妻「兩人」都必須到現場喔! 二、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不想,或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 基本上就必須透過訴請離婚的方式離婚,首先你必須先確定離婚原因有沒有符合民法1052條的規定,分別有 : 1.重婚。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所謂「破綻主義」,只有相對沒有破綻的一方才能去訴請離婚,白話一點就是提起離婚的人要是犯錯比較「小」的一方才行。 至於哪些條件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呢?像是言語暴力、精神暴力、分居、賭博等等,若您對於離婚條件有任何問題,歡迎免費諮詢→https://lin.ee/wAAYc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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