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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快樂的刁民
2013/12/26 00:00:33瀏覽556|回應0|推薦0

使用ETC預儲制,您知道等於失去甚麼權益嗎?

本樓先不談官商勾結等這些大是大非的問題 , 純粹由用路人的權益切入

計程收費,就目前媒體上已經曝光的三個方案,簡單說:
1. 使用etag + 預儲制
2. VTP(影像辨識) + 預儲制
3. 影像辨識 + 帳單制

其中前兩者都是預儲制, 也就是用路人先放一筆錢給遠通 , 授權遠通自行扣款

未來如果有帳務爭議時(不要鐵齒說不會發生在你我身上),遠通就先把錢扣走了 ,用路人反過來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未通行, 或者是遠通收費有誤, 隔壁樓還有護航者大言不慚,說要申請通行紀錄要收手續費...

而第三種方案帳單制,則是在出現帳務有爭議的時候, 用路人只要簡單的對該筆收費表達異議(透過拒繳/電話/存證信函等方式) ,遠通就負有必須舉證來向用路人請款的責任,甚至必須透過法律程序來催收, 而用路人完全不需要煩惱錯帳或舉證的問題,更談不上什麼申請通行紀錄的手續費(因為這是遠通要來向用路人請款本來就要自行舉證的資料啊), 簡單說就是 遠通要收費,是遠通該舉證用路人"存在通行的事實且無誤", 而不是用路人該舉證"無通行事實或遠通帳務存在錯誤"

所以使用ETC 預儲制 , 等於就自我閹割了對遠通錯帳的防衛能力啊

總而言之, 拒裝etag, 拒絕預儲制, 遠通要收通行費, 請先把完整的通行證據準備好再來請款, 爺們認可後就買單 ---> 這才是用路人最有保障的王道

----------------- 12/25 補充 --------------------------------------

補充一:
01 真是臥虎藏龍的地方, 推專業的100樓 710382大大的說明:
" 樓主似從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出發,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使用帳單制):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遠通)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使用預儲值):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但若為行政訴訟,
你都可以在行政法院或地院行政庭要求遠通得舉證用路之事實。"

當收費都正確無誤時, 基本上可以相安無事,只是先繳後繳,利息歸屬的問題, 當出現帳務爭議時(不要鐵齒),就知道差別在哪裡了, 使用預儲制, 基本上遠通說收多少就多少了, 除非用路人願意自己花費心力成本去舉證 ......

補充二:
另外有許多大大說,為何有許多系統(停車,捷運, ......) 怎麼不比照要求舉證?
--> 我只能再一次強調, 使用者願意在無(免)舉證的狀況下就默認繳費或扣款, 是使用者的權利, 不是義務, 再說像捷運的扣款基本上就是類似現行回數票收費的銀貨兩訖的狀況, 連我也覺得沒有舉證的必要. 不過ETC 就完全不是那一回事了, 基本上使用預儲制,就是遠通說收多少就多少了, 爺們可不想自我棄守最後的防線, 就讓遠通做好它的本分,該舉證就舉證吧

補充三:
看到有人替遠通擔心,這樣做, 遠通會賠錢 ----> 干用路人什麼事呢 ?
有人說我是刁民 ---> 小弟平常很守法,更是配合政府各項政策的好公民, 但是在面對遠通ETC這樣的政策時, 我的良心告訴我,不站出來在合法的範圍內表達抵制,沒辦法向下一代交代, 所以如果您說我是遠通ETC政策的刁民, 我謝謝您的讚美, 因為我真的是一個快樂的刁民, 也許沒嘗試過的您, 也該試試看當刁民的滋味喔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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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Elisa37&aid=1014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