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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08:44:45瀏覽2135|回應13|推薦51 | |
君子可以欺之以其方,馬英九這個總統做得叫人心疼.深陷關說醜聞的王金平,不容繼續在「立法院長」的位子上禍國殃民. 細數王金平的欺「君」之道,卑之,無甚高論,謀殺「責任政治」而已.王金平作為「立法院長」,恣意玩弄政治於股掌之上,卻是處心積慮,刻意規避,不必負任何政治或者法律上的責任! 民主政治的特質之一,就是責任政治.責任政治的意義在於,議會或行政機關對其職掌事項負有政治上和法律上之責任. 按照憲法規定,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依法得對總統提出彈劾案、或罷免案,也得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在我國現行代議政治的體制下,行政機關所負政治及法律責任之所在. 至於直接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即立法院,則須向選民負責. 按照「立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主持會議是院長的權利,也是義務.王金平坐享權利一向當仁不讓,對於應盡的義務則是一概視若無睹. 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長應本中立公平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五條規定:「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院會主席、全院委員會主席都是王金平,王金平十多年來以缺乏法源依據為由,拒絕動用警察權排除議事障礙,違反「公平中立原則」,變本加厲,掩護民進黨一再癱瘓議事,囂張狂妄,已經到了「盜鈴」甚至不「掩耳」的程度.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屬於立法院內規,法律位階或許較低,但是不能說是沒有法源依據,何況立法委員曾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修正草案,並非不能透過法律予以規範,立法院更可以建置獨立的國會警察,但是,十多年來,何曾見到王金平採取任何行動! 在英美法系國家,「妨害司法公正」是至少十年以上的重罪,但是中華民國立法院,在王金平這個全國最大的「關說」專業戶把持下,關說成了家常便飯,根本不能入罪. 同理,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建置獨立的國會警察,對於國家固然是有利的,對於王金平的違法濫權卻是不利的. 王金平要的就是不斷創造各種模糊空間,坐大個人實質影響力.不行使警察權,只是在程序上助長民進黨癱瘓會議的手法之一. 在中華民國立法院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黑金、擺平之王」王金平,十數年來吃裡扒外、隻手遮天所依仗的葵花寶典,則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謂「黨團協商」條款: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只是「得」進行黨團協商,本當是例外,王金平卻是明目張膽把例外當成了原則,凡事一律拖進政黨協商的泥澇. 事實上,世界各國國會所謂朝野協商,多僅限於議程、發言時間之分配等程序性項目,以保護少數發言權利,但對於實質性的內容,則以多數決為依歸,根本沒有、更不容許存在協商空間. 中華民國的立法院在王金平長年把持之下,實際上是倒行逆施,限制多數發言,少數挾持多數.這是王金平在實質上,聯手、或者利用民進黨徹底顛覆執政的國民黨的施政. 再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四款:「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這條規定,事實上形同具文,以便掩護、並且助長黑箱作業. People,用王金平所主導制訂的法律,大概制約不了王金平,王金平現在是古今奇觀,世界上絕無僅有的「無黨籍不分區」,顯然國民黨的黨籍也制約不了王金平,理論上,立法院最後應該對老百姓負責. 老百姓,看著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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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