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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員工月薪通常水準維持不變
2017/05/19 09:46:25瀏覽6|回應0|推薦0

【文.徐俊賢、莊蕎安】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利率,以及獨資及合夥事業的員工薪資,在營所稅申報中設有上限,報稅時宜留意。

所得稅申報在即,對於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於每年年初,財政部均會公告當年度申報的限額。民國(以下同)105 年借款利率的最高標準,若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若向非金融業借款,其利率為月息一分三厘(1.3%,年利率15.6%)。員工薪資通常水準,獨資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月薪最高以82,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57,500元為限。106年則維持原標準)。

原則上,財政部逐年公布的營所稅申報限額僅有二個: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其他限額,如交際費等,是規定於所得稅法條文中,若要調整則需要修法。另外,雖然擴大書審、同業標準及所得額標準,亦是年年公布,但其性質不同,是無需或無法提供帳證者,所採用的整體申報比率,與營所稅申報限額不同。

最高借款利率標準

亦可判斷關係人交易然而,實務上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經常隱匿而不會出現在帳上,因為依規定,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扣繳貸出款項的所得稅,但往往債權人不願意繳稅,為避免該扣繳未扣繳而受到處罰,因此債務人選擇隱匿借款利息。不過,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仍有其使用時機,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的資金往來,以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資金使用天數加權平均計算,做為判斷是否達關係人交易揭露及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書門檻的其中一項依據。

以南區國稅局所發出的新聞稿例子為例,甲公司全年度收入5億元,其中受控交易為對乙公司銷貨淨額1億元及進貨淨額0.5億元,並且於當年度12月1日提供10億元資金予乙公司使用一年(於當年度使用31天),全年受控交易金額計算為:銷貨金額1 億+進貨金額0.5億+ 資金使用金額0.13億(10億×31天÷365天× 年利率15.6%),合計1.63億元,未超過全年受控金額2億元以下的避風港法則,所以無需編製移轉訂價報告。

僅獨資、合夥事業職員薪資有上限

在員工薪資通常水準的上限判斷,獨資或合夥事業的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採核實認定而無上限。這主要是採用商業登記法第10條對商業負責人的定義,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的合夥人;經理在其執行業務內,亦是商業負責人,因此其薪資無上限,高級職員、一般職工才有月薪上限。

實務因應方式

對於實務上向非金融業借款,若債權人不願意扣繳,變通的方式似乎亦可先借給負責人,再轉借給公司。由於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一般員工的月薪有上限,因此薪資發放制度可考慮採低月薪、高年終獎金的方式,較不容易超限,也就是月薪不要超過標準上限,其餘列作年終獎金。

資料來源:https://goo.gl/il5R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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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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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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