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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收據商店改用統一發票
2021/06/08 09:53:14瀏覽143|回應0|推薦0

用收據商店改用統一發票

茶飲品、飲料店、泡沫紅茶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餐飲店、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服飾店 等只要符合國稅局新的規定就要使用發票,新規定重點如下:

營業人雖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如該店家係以:

(1)連鎖方式經營;

(2)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

(3)透過網路銷售;

(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亦為該局列為優先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或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達使用發票標準。

Q:我本來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商號為何現再要改用發票?

一: 近來英國藍等連鎖茶飲食安議題頻傳,為解決消費者退費等爭議及大眾質疑飲品業營業人未繳稅、未開立發票,刻意逃漏稅等問題,國稅局將全面輔導並核定轄區內飲品業者使用統一(電子)發票,如清玉、五十嵐,coco。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此次核定飲品業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如下:

(一)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雖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如該店家係以:

(1)連鎖方式經營;

(2)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

(3)透過網路銷售;

(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亦為該局列為優先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Q:未配合使用統一發票會有何罰責?

營業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於期限內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否則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Q:我要準備那些資料,給貞信稅務會計事務所,幫我辦理稅務會計記帳事宜?

請需準備資料如下:

(1)如果房屋是租賃的,租賃合約書一整份(影本)

(2)最近一期401完稅稅單影本(如果有)

(3)商業登記資料一整份(影本)

(4)負責人及合夥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5)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一份(影本)

(6)公司原設立印鑑章即公司大小章一份

Q:使用發票後稅務上有何改變?   要如何配何? 

一: 改變會很大詳細如下:

1.公司每兩個月要申報營業稅,稅率是5%(申報月份為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

[每兩個月開出的發票(銷項發票)-{每兩個月開入的發票(進項發票)-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定不可扣抵的進項稅額}]*5%=即所要繳的營業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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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5月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去年一整年的營收-費用)*17%}/2(商號)=即所要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3.租金要申報(租金如果超過二萬有10%扣繳需要申報每個月都需要)

4.薪資所得要申報(每個月要寫薪資表)

每兩個月收發票時請在10號以前將資料收齊,拿來事務所,我們會算該繳多少營業稅並通知您.。(申報月份為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

大眾化消費餐飲業者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許多大眾化消費餐飲業者生意不錯,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達每月新臺幣20萬元,早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然隨著設備提升及營業型態轉變,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為核實課稅,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就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人,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指出,國稅局會派員實地訪查,視輔導對象整體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後再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如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外,另按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5%稅率核定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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