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你好: 本人為高職學校教師,同辦公室內有一位問題教師,經常手(整年)拿錄音機'錄影機對著同事錄音錄影,並大聲質詢公務帳冊之問題(我有影片為證),並在工廠安全記錄簿上指控科主任、技佐人員竊取公家財產(在學生均可看見的簿本上)(我有影印本),他是校內問題老師. 在4/19日約8:15上課時間他又手拿錄音機質詢科主任公務帳冊之問題,我進入辦公室見到此現象嘴中便說出(搞清楚自己的身分地位)(丟臉),他聽到之後便將錄音機拿到我面前,我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大聲重複我的話,所以他有錄到我的話,他對我提出告訴,在8/10開偵查庭,在偵查庭內上述資料均未提出,約在本週一(8/4)收到起訴書(公然侮辱罪) 請問: 1.上述資料若在開庭提出,說明他在辦公室內不當行徑使我在義憤的情況下,我說之評論,這樣對我是否有幫助? 2.或開庭後應如何說明作對我最有利? 3.若能告知不勝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