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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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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7 16:06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511069.shtml
8 樓 coolbier 發言於2011-08-07 16:01:00
這位仁兄專研中年男人如何展現魅力
http://blog.udn.com/5942888
稍晚他會上來發表高論

594288
2011/08/03 01:59
14 樓 594288 發言於2011-08-02 15:38:09 0 0

請麥寮六輕提供原始的管道閥門線路圖以及管道及配件材料清單(這部份另請中油材料部門、品保部門的支援)、、、中油支援的五人小組根據這個再到現場走一遍,現場的重點地方以及有疑慮的地方就先拍個照 錄個影,每個人晚上回家後、、比對麥寮六輕提供原始資料用電腦仔細觀看白天所拍的相片及影片,第二天吃早餐時每個人把昨晚觀看的心得拿出來研討分享一下,根據早餐會報的結論再到現場會勘確認、、、、、這只是第一步、、、至於第二步 呵呵 我就要收費了
..................


13 樓 594288 發言於2011-08-02 15:30:01

一位退休的中油工廠主管則點出台塑集團省成本的經營管理方式,有些工廠設備的重要關鍵零組件不花大錢買最好、最耐用的,只肯購入普通材質器材組件,再加上不按器材組件使用年限提前汰換保養,當然塑化廠就容易出毛病。

........................

化學實驗室裡頭的鹽霧測試?這個退休的中油工廠主管不知道嗎?..不懂還出來屁甚麼?..退休就能表示經驗豐富嗎?..退休就能嚇唬人嗎?


噗~『鹽霧測試規範』大概這個退休的中油工廠主管看不懂,或者是官太小了沒辦法接觸這個領域



說到、、重要關鍵零組件不花大錢買最好、最耐用的、、

噗~不要講很複雜的採購程序,就從最簡單的搞不好連用Excel做的中文版『供應商評審表格』都不會填寫(英文版的就更不用講了) 還當個甚麼工廠的狗屁領導阿、、

594288
2011/08/03 01:58
12 樓 594288 發言於2011-08-02 12:49:35 0 0

除了台塑輕忽雲林海邊對各種金屬材質的腐蝕程度之外,另外填海造陸的六輕廠區本就有可能發生地層不均勻沉陷現象,而管線或相關器材設備埋設置於地表,就工安角度來看,實在不夠穩當。
、、、、、、、、、、、
一般稍具規模的廠房如果新建在填海造地,廠房新建完工後,所有的機器設備、管道都安裝完成運轉試車後,工務部門都會做一次全廠區的『沉降觀測』(如果公司規模小沒有土木工程專業的編制則會委外施作),參考廠區的平面佈置圖、以及設備機器、管道佈置圖,平均安置「沉降觀測點」,另在重要的機器設備及關鍵管道的區域也要另外多增設「沉降觀測點」,在運轉試車後的三年內,至少每隔半年就要重測一次,並做好確實記錄。一般新廠蓋好後五年內廠區的地質狀況才算是趨於穩定、、、麥寮六輕已經超過十年,所以只要觀測出事地點的「不均勻沉降現象」就行了(不均勻沉降出問題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台灣沒有人才,可能就不會留意這「不均勻沉降現象」會造成廠房很多莫名其妙,跟水平有關的現象產生、、、比如說天車、生產線上的感應器、、、多了,如果有待過紙業工廠對水平精度要求很高的工廠,就知道我在講甚麼了。

所以只要把麥寮六輕廠提供原始的『沉降觀測』資料就可以確定是不是問題出在這,(如果怕廠商資料造假的話,就只要根據原始的『沉降觀測』資料,再觀測出事地點的「不均勻沉降現象」就行了)這不會很難,也不用花甚麼鳥錢、、

594288
2011/08/03 01:57
8 樓 594288 發言於2011-08-01 23:23:28
填海造陸的六輕廠區本就有可能發生地層不均勻沉陷現象,而管線或相關器材設備埋設置於地表,就工安角度來看,實在不夠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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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有一點,麥寮六輕廠的領導要留意的、、填海造地的廠區地坪的不均勻沉降 (uniform various even rought sedimentation)也會造成管道出問題。意思是說懂機器設備的不見得懂土木工程

http://dignews.udn.com/forum/post.jsp?news_id=6498568¤tPage=1#

594288
2011/07/18 09:29
聯合報社論----六六五號解釋對重罪羈押的見解
http://www.cdnews.com.tw 2009-10-22 08:39:49
 聯合報22日社論指出,陳水扁聲請釋憲,大法官所作第六六五號解釋,爭議最大者就是所謂「重罪羈押」規定。大法官多數意見通過的是「大法官造法」式的結論:認定合憲,但加上了現行法律所無的條件。解釋邏輯並不完美,不過在實務認知上卻使各界鬆了一口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羈押被告的條件,法律條文的構造本來就很清楚,可概分為幾部分:第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第二,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即有羈押之必要)。第三,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依此規定,則若某人「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固可由法官決定羈押;而某人「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亦可由法官決定羈押。這就是所謂「重罪羈押」一詞的由來。

 「重罪羈押」一詞顯然容易造成誤解,被錯認是只要涉犯重罪,就可以羈押,不必計慮其他。然而,現行法律的規定卻明明不是這樣。如前所述,在重罪以外,法官還要考慮「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這兩個條件才行。而且,這兩個條件,法律都要求法官必須在親自訊問被告後,才能作決定;亦即須由法官以直接審理,察言觀色,並審視檢方證據之後,再作出判斷。什麼是「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前者當與檢方證據在形式上判斷是否犯罪之強弱有關,後者則如被告可能再度犯案或威脅證人等等。

 過去新聞報導不少法官誤放了殺人嫌犯、性侵慣犯、擁槍搶嫌等等案件,其實都是由於法官在考慮這兩個條件時,判斷失誤所致。然而,法官是人,是人就會受到經驗、知識、被告狡飾等限制或蒙蔽,因而發生失誤;但當發生此類事件時,大家都會罵法官亂放人,卻無人指責什麼「重罪羈押」違憲。

 如今陳水扁和聲援者製造這個話題,很技巧地把焦點置於易生誤解的「重罪羈押」一詞上,結果勞動大法官費盡唇舌來解釋,還有許多不同意見。大法官雖然認定所謂「重罪羈押」合憲,卻加上了現行法律之外的條件;也就是在前述「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外,還要求加上「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如此一來,大法官當然是在「造法」;但究其本意,大法官是在考慮重罪羈押不可廢的前提下,為降低批評,提高實務運作上的謹慎程度,而作出的妥協決定。

 然而,這種妥協產物在法律邏輯上是不可能完美的。本釋憲案中有一位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說,該法律條文明明「重罪」和「虞逃」、「串證」等是並列的規定、不同的概念;如今的解釋文卻在「重罪」條款上,創造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的新條件,豈不是概念混淆?豈不是更足以證明重罪羈押本身不能成立、不該存在,否則豈須加上虞逃、串證來護航?再者,重罪羈押的新條件所需的「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比起「有事實足認虞逃串證」來得寬鬆,豈不是人權倒退?從邏輯上講,反對者言之成理;但大法官結論以「重罪」加上新條件作為妥協,應該是更貼近社會實情的辦法。否則,這項制度運作了這麼多年,何以要待陳水扁抗爭,才忽而被說成了人權大弊端?

 反對者另外提出國外重罪羈押,採取列舉規定,不像我國採死刑、無期徒刑或最低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概括規定,過於寬泛云云。這當然可以考慮改變,但涉及修法的問題;若要大法官來解決,那造法的腳步就未免走太遠了。總之,大法官給的答案可濃縮為一句話:重罪羈押原則上不可廢!

594288
2011/07/13 12:14
不分區風波 柯建銘:蔡同榮有種就站出來

民進黨立委不分區提名風波愈演愈烈,民進黨立委王幸男今早向黨中評會質疑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形象有爭議、「不適任」。今天下午柯建銘馬上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反擊,措詞強烈抨擊立委蔡同榮、王幸男及民視,痛批這是「台灣政治史上最醜陋、最血淋淋的政治鬥爭」、行徑「比國民黨惡質千百倍」,要「蔡同榮有種就站出來」,不要天天透過節目講故事。

至於王幸男說他不適任,柯建銘說,他願意接受黨中央調查。

柯建銘記者會上要求蔡同榮應把民視「還台於民」。他說,當初從黨外到在野,因為媒體都在國民黨身上,十幾年前,超過四萬個台灣人民湊錢成立民視就是要打破唯一壟斷,現在淪為個人政治鬥爭武器,蔡同榮把民視變成總召選舉、選黨主席、選中常委、甚至選總統的武器,黨內同志為何這次總召選舉要拉他下來?就因為已經忍受不下去。

他說,蔡把電視台拿來做利益交換、威脅的武器,黨團成員長期忍受在民視陰影下的問政,這是何其可悲!

他並說,這是台灣政治史上最醜陋、最血淋淋的政治鬥爭,而且大剌剌上演,民視是多少人民為了打破媒體壟斷成立的,竟變成個人攻擊武器、個人御用電視台,用來打擊黨及同志,這比國民黨還要惡質千百倍。


594288
2011/07/11 22:11
2警兩邊跑 1警遇襲倒地連開5槍

【聯合晚報╱記者陶煥昌/台北報導】 2011.07.11



目擊現場的一位老先生說,事情發生得太快,先是看到兩名員警從林宅衝出,分別跑向92巷南、北不同方向,一名員警(朱員)跑得太快,在巷子十字路口跌倒,接著看到林男持刀從後追出,撲向員警。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4512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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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目擊者太屌了

噗~我只看到2個荷槍實彈的警察進入民宅處理公務,被家庭成員之一,疑似無照的精神病患持水果刀追趕,其中一個警察逃跑的時候太緊張,嚇到自己摔倒~悲劇就是這樣產生的


吳、朱兩位警官未逃出林宅之前有段簡短對話,
朱警官:我們是要留下來制服這位公寓癡漢呢?還是要先開溜呢?
吳警官:當然是要依慣例及傳統~先溜先贏!
朱警官:萬一這次手氣不好,跑不贏這位公寓癡漢,被追上來亂砍、、那、、





吳警官面容嚴肅說: 小朱、、依我從事警察工作20年的專業,這節骨眼我只考量要怎麼樣跑,才能跑贏你就行了,其他的問題我可沒有美國時間去考慮

594288
2011/07/11 13:09
《禮記•昏義》云:“昏禮者﹐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



從這段幾千年留傳下來婚姻的經典定義中,就已經講的很明顯了,說穿了~婚姻的目的在於“事宗廟”與“繼後世”,講白了~婚姻是為家族的延續,和祖先的祭祀為目的的結合,婚姻“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的,不是個人的.


所以 很明顯、、如果只是為了個人的情愛、或是為了打打炮、、養個小妾或是買個小春就行了,沒必要掛羊頭賣狗肉,弄成二個家族親友團不知如何互相稱呼的婚姻兒戲,人生苦短沒必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做人要低調一點,不必學人家,何必把生活搞那麼複雜呢?

594288
2011/07/10 00:34
『只要還有種族衝突的存在,類似屠城的野蠻行徑就仍有可能發生』

永嘉元年(307年)汲桑、石勒(羯人、匈奴別部)攻入鄴城,“遂燒鄴,火旬日不滅,殺士民萬餘人,大掠而去。”《通鑒》胡三省注云:“袁紹據鄴,始營宮室,魏武帝又增而廣之,至是悉為灰燼矣。”

可憐鄴城這座東漢末年曹操曾一度建都的名城,就這樣被焚掠一空。
(十六國時代諸如屠城這樣的事蹟真是數不勝數,且可以達到令人瞠目的地步。通過一部十六國史,我們可以發現,屠城的情況往往發生在不同種族之間,它源於原始部落之間的屠殺行為。屠城反映人類最為野蠻的一面,而這也成為不同種族在衝突中發展成熟的必經之路。只要還有種族衝突的存在,類似屠城的野蠻行徑就仍有可能發生,即使在當今世界,如何消除種族之間的仇恨,文化之間的衝突,也是困擾許多國家的一大難題。)

594288
2011/07/02 19:58
敬老尊賢、尊師重道原是一個現代文明人最基本的素養,聖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聖人又云:側隱之心人皆有知、、況李老先生年近九十依唐律~不加刑(請參考註)。
如果李登輝犯後態度良好,並主動配合檢方釐清真相,將總統任內所有犯行通通招供,主動返還不當所得,並將活耀在台灣政壇人士 或商界名人的不法勾當一、一交待清楚,追究責任、登記列冊杜絕後患、、這才是真心悔改 台灣之幸、總統特赦亦是國人所願、、、否則~就依法行政,取消總統優退禮遇、並送進牢房關到死翹翹

註: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緣坐應配沒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賠),受贓者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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