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 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發布日期 90年07月04日
四、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農政單位哪一部門承辦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業務,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故請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首長依前述規定所賦之權責,就本案業務性質明確指定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