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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05 12:26:37瀏覽10909|回應0|推薦0 | ||
生病後,最需要的就是「錢(醫藥費)」和「時間(休養照顧)」,前者已經在【資源】經濟補助專文介紹,至於後者呢......我們沒法自己生產時間,但至少,如果你原本有兵役的話,可能可以透過下列方式爭取權益:
1. 家庭因素補充兵 (法源-兵役法§17)
˙役期天數:12天,須於營中住宿 ˙服役地點:台中成功嶺、宜蘭金六結、嘉義中坑等 (完整列表) ˙役期薪水:$3,016 (以101年161T為例) ˙申請資格: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等 (完整法條)
怎麼樣可以只當12天補充兵呢?完整規定詳《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常見的情況是,你的家人有中度以上的身心障礙,除了你之外只有一個家人可以照顧;或是,你的家人都沒有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未滿18歲、超過60歲等),又只有一棟房子,通常就符合申請資格。
不過,根據這篇、這篇、這篇申請補充兵的經驗,決定是否能申請補充兵還是要看公所,也可能會派員審查,若有疑問建議直接打去《各縣市兵役局-徵集勤務科》,或直接送申請至《各區公所》,應備文件可參考台北市的彙整。
註:補充兵的12天都在做什麼?會很操嗎?請看這篇、這篇、這篇經驗談。
˙役期天數:軍事基礎訓練32天 → 專業訓5天 → 下單位,總役期1年,下單位後可每天回家住宿 ˙服役地點:下單位後將在戶籍地單位服役 ˙役期薪水:$6,070 or 6,630/月,另有年終1.5個月*在役月數 (以101年替代役為例) (完整算法) ˙申請資格: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障、父/母/配偶患重大傷病、家屬二人以上患輕度身障或重大傷病...等 (完整法規)
相較於12天補充兵,替代役好申請很多,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父母有一張重大傷病卡、家人之一有中度身障即可申請。另外,癌症二期以上的重大傷病,可能也可視同中度身障喔!(法源) (註:此處「家人」也是有法定定義的。)
只要是家因替代役,役別強制為「內政部役政署公共行政役(縣市政府)」,下單位後多是去縣市政府、公所、戶政事務所,擔任送公文、跑腿等工作,會讓你留在自己的戶籍地,離家車程1hr內的單位,且每天可回家住宿。(法源)
要注意的是,各單位的替代役缺沒那麼多,「送出家因替代役申請」到「入伍」可能會有2~3個月的等待期,確切需等多久問《各區公所》最快。申請一樣是向區公所提出,應備文件可參考台北市的彙整。
註:家庭因素替代役的新訓、專業訓練、下單位後都在做什麼?請看這篇、這篇、這篇經驗談。
當自己是病人時,規定單純許多,能否當替代役、補充兵、免役的關鍵都是「健檢結果」。
入伍前,所有役男都要去醫院做健檢,健檢後你會收到《體位判定書》,如果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不好意思請乖乖當兵, 如果是「替代役體位」就當替代役,如果是「免役體位」當然就不用當兵囉!各種役別待遇上面已介紹過就不墜述,補充幾點:
1. 體位判定的依據? (法源)
醫生要怎麼判定你是「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呢?基本上就是靠這張《體位居分標準表》了!裡面詳列了各種病況對應的體位,例如:惡性腫瘤確診、重要器官移植者一定是免役體位,良性腫瘤治療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功能一定情況下是替代役體位等。項目太多,請各位自己點開查閱囉~
2. 如果你是替代役體位,其實你很有可能可以直接當「12天補充兵」(法源)
什麼意思?替代役體位不是就當替代役嗎?怎麼變成可以當12天補充兵呢?
是這樣子的,有鑑於現在替代役人數過多,也沒那麼多單位可以分發,所以《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13》規定了,如果你是替代役體位,而且你出生的年份剛好是:
[民國69年以前] or [民國83年以後] or [民國70年以後,且判定為替代役乙等體位]
恭喜你,不用當一年的替代役,直接當12天的補充兵就可以退伍囉!
以上的說明,都有一個大前提:「當你還沒入伍時」,才是按照上面的規定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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