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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00:03:15瀏覽4|回應0|推薦0 | |
收購鏡頭 生活中心/周孟漢報導 1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表示自己這天收到1張罰單,可以看到違規事實寫著「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速限110公里,行速92公里」,原PO也坦言自己在9月14日上午9點多,確實有開車行經在國道三號桃園龍潭路段,但令他不解的是,當時速限110公里,自己明明開92公里,卻被開罰3千元,讓他相當困惑,寫道「我以為眼花」。 文章曝光後,短短2小時就吸引1.6萬人按讚、1萬人留言,紛紛砲轟原PO,「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內側超車道,你把他當作一般道路在開,罰你3千真的是便宜了」、「應該要罰他每年重新考駕照」、「路隊長還敢PO,被砲剛好而已」、「就是不少這種移動路障」、「你千萬不要刪文,我想開心一下」、「只有我覺得罰的不夠重嗎?」、「比較建議這要吊照」、「活該被罰」、「重考駕照吧」。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若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將可處3,000元至6,000元的罰鍰,另外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可處6,000元至12,000元的罰鍰。 更多民視新聞報導 本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bmw%E8%BB%8A%E4%B8%BB%E4%B8%8A%E5%9C%8B%E9%81%93%E9%81%AD%E7%BD%B03%E5%8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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