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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誣陷遭羈押21天冤獄 獨裁國家之外就剩台灣? 垃圾司法冤獄補償只給8.4萬 合理嗎?公道嗎?
2026/03/03 21:51:28瀏覽265|回應0|推薦2

退警台商涉介選案判無罪 遭羈押21天獲賠8.4萬元?

這個結果

證明

台灣狗屁司法  甘為執政當擔任司法鷹犬

因為被誣陷遭羈押21天冤獄  獨裁國家之外就剩台灣?

垃圾司法冤獄補償只給8.4

合理嗎?公道嗎?

建議

把對退警台商的傷害讓這些垃圾起訴的檢

嚐嚐享受一下委屈的受害者痛苦

至於補償難道不希望掏腰包還給百萬補償?

還好有這樣不願當司法禿鷹還算有良心

**

 

看看今年元月  親綠媒體配合司法禿鷹

台商吸收政院前公共關係科長胡鵬年當共諜 2人羈押禁見

相關報導

這些司法禿鷹煞有其事的羅織罪名誣陷鄭姓當事人

就知道台灣司法有夠無恥

未來只要輕易以莫須有罪名讓人莫名奇妙羈押盡看守所

建議台灣有正義感的人都要公開聯名群啟鳴鼓而撻伐之..

退警台商涉介選案判無罪 遭羈押21天獲賠8.4萬元

20:482026/03/03 

中時

 

孫英哲

 

 

彰化1名在大陸經營房地產的鄭姓退警台商涉及介選案遭羈押21天,他獲判無罪確定後請求刑事補償,彰化地院判賠84000元。(孫英哲攝)

彰化1名在大陸經營房地產的鄭姓退警台商,於民國112年間因招待和美鎮里長及眷屬到大陸東芫旅遊及宴飲,遭彰化地檢署以涉及《反涉透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後,二審維持無罪判決,然鄭某在無罪判決前已被羈押21天,他據此請求刑事補償,一審判賠84000元。

判決指出,本案請求人鄭男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彰化地院以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並於114617日確定,鄭男再於114828日具狀向彰化地院聲請刑事補償。

經查,請求人確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且其羈押之日數應自113118日起算,至其經釋放之11327日為止,共計21日。

法官審理指出,鄭男請求本案並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且並無事證足認鄭男遭受羈押是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難認有何同法第4條所定得不為補償之事由,故鄭男請求補償,應有理由。

 

 

 

台商吸收政院前公共關係科長胡鵬年當共諜 2人羈押禁見

2026/01/26 17:03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商鄭明嘉自2016年起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幹部,涉嫌於2021年吸收退休赴中從事教職的前行政院秘書處公共關係科科長胡鵬年,要求吸收我政治人物、現退役軍人,高檢署今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為中國發展組織罪嫌起訴2人,並對鄭求刑10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接押庭,法官當庭裁定2人羈押禁見。

檢方調查,鄭男2008年赴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創業,為確保在中國經商利益,自2016年起陸續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並獲中共聘任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

鄭明嘉於2021年吸收退休赴中國從事教職的胡鵬年,利用胡為求保全在中國教職弱點,安排胡面晤統戰部官員兼中共中央對台工作小組陳姓幹部,由陳直接交付任務,要求吸收我現退役軍人,更鎖定初入政壇的各黨派年輕世代,掌握各級黨政部門及民意機關內密訊息及機密資訊。

檢方查出,鄭、胡多次返台從事為中共統戰部發展組織,接觸對象涵蓋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等,並要求接觸對象赴中國與陳面晤,再由陳予以認證並交付任務,雖多數遭接觸對象拒絕而未得逞,但已對我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案經偵查終結,檢方以鄭、胡犯「國家安全法」為中國地區發展組織罪嫌,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並審酌鄭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矯飾,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建請法院從重量處至少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以示懲儆;胡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度。

高檢署今將鄭、胡移審至高院開接押庭,共諜案台商鄭明嘉進法庭時沒戴口罩,離開時戴著口罩。據了解,胡鵬年向檢方認罪,但卻在高院向法官翻供,稱自己沒犯罪,最終法官裁定2人羈押禁見。

高院法官訊問後認定,被告胡鵬年、鄭明嘉犯罪嫌疑均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及滅證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羈押禁見。

 

退警台商涉介選案判無罪 遭羈押21天獲賠8.4萬元?

這個結果

證明

台灣狗屁司法  甘為執政當擔任司法鷹犬

因為遭羈押21天冤獄  獨裁國家之外就剩台灣?

垃圾司法冤獄補償只給8.4

合理嗎?公道嗎?

建議

把對退警台商的傷害讓這些垃圾起訴的檢

嚐嚐享受一下委屈的受害者痛苦

至於補償難道不希望掏腰包還給百萬補償?

還好有這樣不願當司法禿鷹還算有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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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吸收政院前公共關係科長胡鵬年當共諜 2人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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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司法禿鷹煞有其事的羅織罪名誣陷鄭姓當事人

就知道台灣司法有夠無恥

未來只要輕易以莫須有罪名讓人莫名奇妙羈押盡看守所

建議台灣有正義感的人都要公開聯名群啟鳴鼓而撻伐之..

退警台商涉介選案判無罪 遭羈押21天獲賠8.4萬元

20:482026/03/03 

中時

 

孫英哲

 

 

彰化1名在大陸經營房地產的鄭姓退警台商涉及介選案遭羈押21天,他獲判無罪確定後請求刑事補償,彰化地院判賠84000元。(孫英哲攝)

彰化1名在大陸經營房地產的鄭姓退警台商,於民國112年間因招待和美鎮里長及眷屬到大陸東芫旅遊及宴飲,遭彰化地檢署以涉及《反涉透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後,二審維持無罪判決,然鄭某在無罪判決前已被羈押21天,他據此請求刑事補償,一審判賠84000元。

判決指出,本案請求人鄭男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彰化地院以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並於114617日確定,鄭男再於114828日具狀向彰化地院聲請刑事補償。

經查,請求人確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且其羈押之日數應自113118日起算,至其經釋放之11327日為止,共計21日。

法官審理指出,鄭男請求本案並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且並無事證足認鄭男遭受羈押是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難認有何同法第4條所定得不為補償之事由,故鄭男請求補償,應有理由。

 

 

 

台商吸收政院前公共關係科長胡鵬年當共諜 2人羈押禁見

2026/01/26 17:03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商鄭明嘉自2016年起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幹部,涉嫌於2021年吸收退休赴中從事教職的前行政院秘書處公共關係科科長胡鵬年,要求吸收我政治人物、現退役軍人,高檢署今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為中國發展組織罪嫌起訴2人,並對鄭求刑10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接押庭,法官當庭裁定2人羈押禁見。

檢方調查,鄭男2008年赴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創業,為確保在中國經商利益,自2016年起陸續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並獲中共聘任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

鄭明嘉於2021年吸收退休赴中國從事教職的胡鵬年,利用胡為求保全在中國教職弱點,安排胡面晤統戰部官員兼中共中央對台工作小組陳姓幹部,由陳直接交付任務,要求吸收我現退役軍人,更鎖定初入政壇的各黨派年輕世代,掌握各級黨政部門及民意機關內密訊息及機密資訊。

檢方查出,鄭、胡多次返台從事為中共統戰部發展組織,接觸對象涵蓋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等,並要求接觸對象赴中國與陳面晤,再由陳予以認證並交付任務,雖多數遭接觸對象拒絕而未得逞,但已對我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案經偵查終結,檢方以鄭、胡犯「國家安全法」為中國地區發展組織罪嫌,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並審酌鄭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矯飾,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建請法院從重量處至少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以示懲儆;胡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度。

高檢署今將鄭、胡移審至高院開接押庭,共諜案台商鄭明嘉進法庭時沒戴口罩,離開時戴著口罩。據了解,胡鵬年向檢方認罪,但卻在高院向法官翻供,稱自己沒犯罪,最終法官裁定2人羈押禁見。

高院法官訊問後認定,被告胡鵬年、鄭明嘉犯罪嫌疑均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及滅證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羈押禁見。

 

退警台商涉介選案判無罪 遭羈押21天獲賠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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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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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遭羈押21天冤獄  獨裁國家之外就剩台灣?

垃圾司法冤獄補償只給8.4

合理嗎?公道嗎?

建議

把對退警台商的傷害讓這些垃圾起訴的檢

嚐嚐享受一下委屈的受害者痛苦

至於補償難道不希望掏腰包還給百萬補償?

還好有這樣不願當司法禿鷹還算有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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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知道台灣司法有夠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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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2026/03/03 

中時

 

孫英哲

 

 

彰化1名在大陸經營房地產的鄭姓退警台商涉及介選案遭羈押21天,他獲判無罪確定後請求刑事補償,彰化地院判賠84000元。(孫英哲攝)

彰化1名在大陸經營房地產的鄭姓退警台商,於民國112年間因招待和美鎮里長及眷屬到大陸東芫旅遊及宴飲,遭彰化地檢署以涉及《反涉透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後,二審維持無罪判決,然鄭某在無罪判決前已被羈押21天,他據此請求刑事補償,一審判賠84000元。

判決指出,本案請求人鄭男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彰化地院以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並於114617日確定,鄭男再於114828日具狀向彰化地院聲請刑事補償。

經查,請求人確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且其羈押之日數應自113118日起算,至其經釋放之11327日為止,共計21日。

法官審理指出,鄭男請求本案並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且並無事證足認鄭男遭受羈押是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難認有何同法第4條所定得不為補償之事由,故鄭男請求補償,應有理由。

 

 

 

台商吸收政院前公共關係科長胡鵬年當共諜 2人羈押禁見

2026/01/26 17:03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商鄭明嘉自2016年起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幹部,涉嫌於2021年吸收退休赴中從事教職的前行政院秘書處公共關係科科長胡鵬年,要求吸收我政治人物、現退役軍人,高檢署今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為中國發展組織罪嫌起訴2人,並對鄭求刑10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接押庭,法官當庭裁定2人羈押禁見。

檢方調查,鄭男2008年赴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創業,為確保在中國經商利益,自2016年起陸續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並獲中共聘任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

鄭明嘉於2021年吸收退休赴中國從事教職的胡鵬年,利用胡為求保全在中國教職弱點,安排胡面晤統戰部官員兼中共中央對台工作小組陳姓幹部,由陳直接交付任務,要求吸收我現退役軍人,更鎖定初入政壇的各黨派年輕世代,掌握各級黨政部門及民意機關內密訊息及機密資訊。

檢方查出,鄭、胡多次返台從事為中共統戰部發展組織,接觸對象涵蓋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等,並要求接觸對象赴中國與陳面晤,再由陳予以認證並交付任務,雖多數遭接觸對象拒絕而未得逞,但已對我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案經偵查終結,檢方以鄭、胡犯「國家安全法」為中國地區發展組織罪嫌,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並審酌鄭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矯飾,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建請法院從重量處至少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以示懲儆;胡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度。

高檢署今將鄭、胡移審至高院開接押庭,共諜案台商鄭明嘉進法庭時沒戴口罩,離開時戴著口罩。據了解,胡鵬年向檢方認罪,但卻在高院向法官翻供,稱自己沒犯罪,最終法官裁定2人羈押禁見。

高院法官訊問後認定,被告胡鵬年、鄭明嘉犯罪嫌疑均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及滅證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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