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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2007/08/03 01:40:55瀏覽660|回應1|推薦1

名  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
用其規定。
 
第    2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4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  職業團體。
  二  社會團體。
  三  政治團體。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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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清 悟榮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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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團體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
2007/08/03 02:21

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第   44    條 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
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第   45    條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
一  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
    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二  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
    者。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