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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國稅局公務員偷竊104年「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預算給付獎金
2021/04/23 08:55:10瀏覽94|回應0|推薦0
一、主旨:


(在前文1141及1142基礎)國稅局公務員為給付所侵占的檢舉獎金竟偷竊104年國家預算「國稅局年度經常性經費」預算10萬4300元給付檢舉人本人。


二、說明:


(一)國稅局核發的檢舉獎金依法應由收到罰鍰中提撥,「國稅局年度經常性經費」是政府預算,非罰鍰收入。兩者性質不同。



(二)104年,國稅局在檢舉人本人請求給付獎金後,顯然是不法挪用年度預算給付遲發十幾年之檢舉獎金。

國稅局公務員為給付當時侵占三件獎金143萬3954元,其中10萬4300元竟來自偷竊104年國家預算「國稅局年度經常性經費」預算。




三、與本主題有關的事實及證據: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四、與本主題有關的問題與答覆:




(一)從罰鍰提撥檢舉獎金與不法挪用預算給付獎金不同,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偷竊104年國家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




1、性質不同:

檢舉獎金應從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罰鍰」中提撥百分之二十。

「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是中區國稅局民國104年的年度預算。



2、法令依據不同:

中區國稅局核發檢舉獎金是依所得稅法、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是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給獎,依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是為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經費來源是全年營業稅收入3%。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五、請政府及監督單位應解釋答覆的問題:


==>內容待補: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舉發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但行政主管機關無任何回應。因此本人依本文主題,再將不法等內容一一列上。該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



六、本主題在敍述國稅局公務員腐敗體系的位置;


本人目的主旨是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台灣人稅款及公款,且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證明的方法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且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因此國稅局公務員極盡所能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去侵占公款。

本人部落格內容是以三部份來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的腐敗及不法:

第一部份,證明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

第二部份,以本人親身經歷的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案件,依時間序分七階段,證明其腐敗及不法。

第三部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

本文是在第二部份的第一階段。以上三部份的總目錄在此。



七、與本主題有相關的法規: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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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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