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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6:37:48瀏覽19|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依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第7點第3項之規
定:「偵查中變價,其鑑定費用由檢察機關先行墊付,於拍定後由拍
定人支付,歸墊檢察機關。……」準此,拍定人除拍賣價金外,尚需
另外繳納本件鑑定費用3,500元,本分署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2.依當日查封筆錄記載,建物位於聯上涵翠社區,房屋格局為3房2
衛1廳1陽台,在場人即當事人之母親(親屬)表示係自住使用,房
屋無增建,未有海砂、輻射、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管理費未欠繳,惟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另房屋有一停車位,依113年10月4日查封筆錄記載,位於地下
1樓,編號221,車位上有身障車位標示,在場人表示係自用未出租
,且無使用上限制,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因屬
建物共用部分,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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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