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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6:18:01瀏覽10|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現為自住使用,有專屬車位
,位於5638建號建物之地下層;另據地政人員稱5607建號建物為
地下停車場、車道、公設及警衛室,且於5638建號建物3樓上方屋
突處後方及1樓前方有加蓋採光罩、雨遮,面積合計12.56平方公尺
,以上請投標人注意。
2.本件就56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除為坐落基地外,均係
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共11筆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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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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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