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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拍賣標的235、958建號建物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係由第三人即債務
人之前配偶姜林O傑及小孩居住使用,現場另有第三人譽盛公司、承
譽公司辦公使用,一樓樓梯間有設有譽盛公司之雲端機櫃,3樓有供
奉玄天上帝神像及神龕。
2.依第三人姜林O傑所述,本件標的原為其所有,大約在107年8月8日購
入,裝潢完後於109年8月搬入使用,目前跟小孩居住於此,沒有支付
價金給債務人,債務人於111年1月16日起未居住於此,雙方於111年
12月2日離婚。
3.依第三人姜林O傑陳報之租約所示,譽盛公司、承譽公司前於109年11
月27日與債務人簽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均為109年12月1日起至110
年11月30日止,譽盛公司每月租金(下同)3000元,承譽公司每月租金
2,000元。
4.依債務人112年5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於前述租約屆期後,並無再
與譽盛公司、承譽公司簽立租賃契約,亦無收受租金或對價。
5.據此應認第三人姜林O傑係於111年1月17日起開始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
有本件標的,第三人譽盛公司、承譽公司係於110年12月1日起基於使
用借貸關係占有本件標的。
6.本件係拍賣建物235、95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第三人姜林O傑、譽
盛公司、承譽公司早於本院查封登記(111年4月6日)前即占有使用本件
標的,故拍定後不點交。
7.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8.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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